第十三条 综合素质考评。省征兵办公室抽调成员单位人员组成考评组。根据沈阳军区征兵办公室《女兵征集综合素质考评实施办法(试行)》组织实施,对送检对象进行综合素质考评,并根据成绩排名确定预定新兵,总评成绩满分100分。
(一)身体素质(40分)。考评要素包括身高、体重、视力和体能,各占10分。
1身高:达到159厘米者为1分,每增加1厘米加1分,最多加至10分;
2体重:基本分为10分,标准值为身高减去110,每增加或减少1公斤减去1分,最多减至0分;
3视力:左眼裸视4.5、右眼裸视4.6,每眼每增加0.1加1分,最多加至10分;
4体能:测试立定跳远、仰卧起坐两项,每项5分。立定跳远达到1.56米者得1分,每增加5厘米加0.5分,最多加5分;仰卧起坐1分钟之内做28次者得1分,每增加2次加0.5分,最多加至5分。每项测试达不到最低标准者,按0分计算。
(二)文化素质(60分)。文化素质考评成绩=高考相对分数×60%(高考相对分数以国防部征兵办公室网上公布为准),对部分有疑问的应征青年高考成绩,由省教育厅进行审验核实。
(三)综合素质评定。由省征兵办公室会同教育、公安、民政、卫生、纪检监察等部门相关人员共同组织。综合评定成绩为身体素质和文化素质两项成绩相加之和,在此基础上根据政治面貌给予加分(中国共产党党员加10分)。
(四)预定新兵 综合素质评定结束后,省征兵办依据综合考评总成绩由高到低顺序,按照征集数量的1.3倍确定预定新兵,省、市、县三级征兵办公室同步公示预定新兵名单。如发生综合考评总成绩并列,文化成绩高者优先。
第十四条 政治考核。凡被确定为预定新兵的应征青年,由入伍地的县级兵役机关统一组织实施。对排序在征集任务数以外的应征青年,由市级征兵办公室做好“被征集与不被征集两手准备”情况说明。
第十五条 审定新兵。省征兵办公室按综合评定总成绩由高到低顺序确定新兵名单。定兵前,视情组织对预定新兵进行身体重点科目复查。政治考核、身体复查不合格的,以及举报和反映有问题经核查属实的,取消预定新兵资格,并按综合评定总成绩排名顺序依次替补。
第十六条 新兵审定完毕后,由省征兵办公室组织接兵干部与新兵进行集体见面、发放入伍通知书和新兵服装。
省征兵办公室在新兵起运结束后45日内,将入伍女兵名单通知市级征兵办公室,市级征兵办公室据此协调做好国家学费资助手续办理及优抚安置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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