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 监督查处
第十七条 公开征集期间,省征兵办公室会同纪检监察部门,采取随机抽查和定点督查等形式,对女兵征集工作进行专项检查,及时查处和纠正存在的问题。
第十八条 对 弄虚作假、伪造学历、出具优先征集虚假证明的,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索贿受贿的,插手干预、引发问题、激化矛盾的,擅自篡改初审、初检、体检、政治考核等 结果的,私自放宽条件降低标准的,谋取不正当利益,有吃拿卡要行为的,对坚持原则的工作人员进行刁难施压、恶意诬告、打击报复的,以及其他有关违反征兵政 策规定的,一经查实,坚决依照有关规定追究党纪、政纪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通过伪造学历达到征集条件、出具虚假优先征集证明的,一律取 消入伍资格,已经到部队的作退兵处理。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共五章二十一条。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黑龙江省女兵公开征集实施细则》同时废止。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负责解释。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
二〇一五年八月五日
--征兵入伍政策参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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