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领导职务
服役期间下达的有正式命令、负有领导责任的职务。
按照担任领导职务情况,兼顾担任基层主官经验丰富和任职时间,累计赋分。
担任领导职务1年以内的计1分,满1年不满3年的计2分,满3年的计3分,3年以上的每满1年增加0.5分,担任过连、营、团建制单位军政主官的,每个职务等级再增加2分。
5、学历
转业时所获得的最高学历。
按照中专、大专、本科、研究生、博士,逐级递增赋分。
中专1分、大专2分、本科3分、研究生4分、博士5分。
6、艰苦边远地区和特殊岗位工作
国家和军队文件规定的艰苦边远地区和从事飞行、舰艇、涉核工作。
在艰苦边远地区和特殊岗位工作,区分类别,以年为单位,累计赋分,艰苦边远地区划分依据国人部﹝2006﹞61号文件规定执行。对既在艰苦边远地区又在特殊岗位工作的军转干部,应予以实际年限、分值累计计分。
在一至六类艰苦边远地区工作,每1年分别计0.5分、0.7分、1分、1.5分、1.7分、2分。从事飞行、舰艇、涉核等特殊岗位工作,每1年计1分。
7、奖励与处分
《中国人民解放军纪律条令》和《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规定的奖励与处分。
三等功至二等功奖励,依次递增赋分;受过警告以上处分,逐级递减扣分。奖励或处分,累计赋(扣)分。
对授予大军区级以上荣誉称号,战时荣立一、二、三等功,平时荣立一等功的,不进行考核具体赋分,直接排名,排名相等的,依据艰苦边远地区服役年限、军龄、任职时间、学历和年龄次序排列名次,优先排名选岗安置。
平时立二等功的,1次计15分;平时立三等功的,第一次计4分,之后每增加一次计2分,累计计分不超过10分。受到行政警告、严重警告、记过、记大过、降职(级)或者降衔(级)、撤职处分的,分别计划-3、-4、-5、-6、-7、-8分。受到党内处分参照行政处分等级扣分。因同一问题同时受到党内和行政处分的不重复扣分,按最高处分等次扣分。
8、培训:军转干部参加适应性培训考核、考勤成绩占3分。
9、其它
凡涉及时间计算,均截止到转业当年的3月31日。计算年限时,每满12个月的计算为1年,剩余不满12个月的按1年计算。
凡考核赋分中弄虚作假的,1次扣15分。
(三)考核实施:市军转办负责并组织实施市直军转干部考核工作。依据考核计分项目和标准,对市直接收安置的军转干部在部队服役期间的相关情况进行考核计分,记入《咸阳市市直接收军转干部功绩制排名选岗积分表》,经本人签字确认,公示无异议后作为军转干部的考核成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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