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件2:
惠州市副团级军转干部考核安置实施细则
副团职军转干部(含未达到相应安置条件的正团职和技术9级及以上专业技术干部,下同)实行考核计分、分类选岗的安置办法,按照由本市军转干部安置工作主管部门提供的安置单位岗位和职务,军转干部根据职级、分数高低先后选择安置岗位的步骤进行。
一、分数由基础分和考核分组成。
二、基础分每人统一计60分。
三、考核分:以部队移交地方的军转干部档案材料为基本依据,对军龄、任职年限、奖励、特殊工作环境(指边远艰苦地区或从事飞行、舰艇工作)、贡献等五个方面的情况进行量化计分,对惩戒进行减分。
(一)军龄分:军龄每一年计1分。
(二)任职年限分:任职达到最低年限后每满一年计1分。
(三)奖励分:获中央军委授予的荣誉称号一次计30分;获大军区或军兵种授予的荣誉称号一次计25分;获一等功一次计20分;首次获二等功计10 分,以后再立二等功一次计2分;首次获三等功计5分,以后再获三等功一次计1分;受军级单位首次嘉奖的计2分,以后再次受军级单位嘉奖的一次计0.4分;受师级单位首次嘉奖的计0.5分,以后再次受师级单位嘉奖的一次计0.1分,其他部队及地方的一般性表彰不计分。因同一事项受到两种以上奖励的,按照最高奖项计分一次。奖励分累计不超过30分。
(四)特殊工作环境分:边远艰苦地区或从事飞行、舰艇工作(含代职)每满一年计1分,最高不超过10分。
(五)贡献分:在驻惠部队工作每满一年计0.4分;原籍或入伍地在惠州的计5分。
(六)惩戒分:行政处分——警告一次减2分、严重警告一次减4分、记过一次减6分、记大过一次减8分、降职(级)或者降衔(级)一次减10分、撤职一次减12分;党内处分——警告一次减3分、严重警告一次减6分、撤销党内职务一次减10分。行政处分和党内处分累计减分,减分累计不超过20分。8 Y& K: v, ^7 h0 ?# Q
四、本市军转干部安置工作主管部门根据省军转干部安置工作主管部门移交的军转干部档案材料,按照本实施细则规定的标准量化计分,经军转干部本人确认后,在一定范围内公示7天。计分依据以省军转干部安置工作主管部门移交本市军转干部档案内材料为准,接收档案之日后部队和军转干部个人补充的材料不予计分。
五、市军转干部安置工作主管部门根据当年军转干部中的军事、政治、后勤、装备干部和专业技术干部的数量与拟安置单位分别按1∶1.2的比例预留安置岗位,按照上述干部的职级、分数高低,依次分别约请军转干部选岗。选岗的顺序为:先高职级,后低职级。职级相同的,先高效备考,后低分。职级相同的军转干部分数相同的,按任职时间先后顺序选岗;任职时间相同的,按入伍时间先后顺序选岗。选岗结束后,形成安置初步方案,报市军转干部安置工作领导小组讨论决定。
六、按照党政领导干部任职回避有关规定,副团职军转干部在选岗时,遇有需要回避的职位,应当主动回避。
七、本实施细则适用于在市直单位安置的副团职军转干部,各县、区副团职军转干部的安置方法由当地根据实际情况另行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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