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信息

广东惠州市大亚湾区军转干部安置政策

惠州大亚湾区政府网 2019-08-09

中公军转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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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随军家属就业安置

参照《惠州市人民政府、惠州军分区关于批转市民政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惠州军分区政治部〈惠州市军人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办法〉的通知》(惠府〔2015〕102号)等有关规定,我区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坚持社会就业为主、内部安置为辅的原则,鼓励扶持自主择业创业,实现随军家属全面就业。每名符合条件的现役军人在我区只享有一次随军家属就业安置政策,已经列入年度就业安置的随军家属应当在当年安置,因个人原因未安置的,不再列入今后安置计划。已在区内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就业的随军家属不列入就业安置范围。随军家属就业安置的办理程序及办法如下:

(一)区双拥办依据安置原则进行分类以及资格审查,然后汇总成表分别报送区编制部门和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作为拟定就业安置方案的依据。

(二)区编制部门和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根据区双拥办提供的资料,结合安置对象的实际,分别负责拟定用编、用岗方案。

1.随军前是在编在岗公务员的,除本人自愿放弃外,原则上安排到有编制职数空缺的机关或参公事业单位,也可安排到其他事业单位。

此类人员由区编制部门拟定用编方案,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拟定用岗方案。

2.随军前是事业单位在编在岗人员的随军家属,或者年龄在45岁及以下且具备全日制大专学历及以上的行政正团职以上干部随军家属、飞行员随军家属、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除本人自愿放弃外,充分考虑其专业特点,结合全区用人单位的性质类别、空余编制和岗位情况,拿出相应数量的编制和岗位进行定向招聘。

此类人员由区编制部门拟定用编方案,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拟定用岗方案并采用考试竞岗的办法组织定向招聘。

3.随军前是国有独资(控股)企业职工的,采取指导性双向选择安置,由区民政部门牵头会同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国有独资(控股)企业,划出相应数量的接收岗位,进行双向选择安置。

4.随军前已失业或无工作单位的,可到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登记备案,通过双向选择招聘会等方式指导随军家属实现就业。

(三)区直随军家属自谋职业安置方式。选择自谋职业安置方式的随军家属给予发放一次性自谋职业金,所需费用由区财政列入年度预算。发放标准如下:

1.随军前是在编在岗公务员的随军家属自愿放弃岗位安置而选择自谋职业的,按惠州市上一年度企业职工最低工资标准年度总额17倍发放。

2.随军前是事业单位在编在岗人员的随军家属自愿放弃岗位安置而选择自谋职业的,按惠州市上一年度企业职工最低工资标准年度总额12倍发放。

3.其他选择自谋职业安置的随军家属,按惠州市上一年度企业职工最低工资标准年度总额7倍发放。

4.随军家属非本人原因未上岗就业的,由区民政部门从随军家属随军并入户驻地满半年之日起每月给予待安置生活补助费,标准按不低于我区上一年度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发放,并按有关规定给予养老、医疗保险个人账户补贴,直至随军家属实现就业或终止惠州随军家属待业身份。所需经费由区财政列入年度预算。

(四)区双拥办综合确认随军家属定人定岗情况后形成总体方案,然后经区军转干部安置工作领导小组审核后,提请区管委会研究确定并下达安置指令。用人单位在接收到安置任务起3个月内办理好接收安置手续。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9年12月31日止。未尽事宜按照《惠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惠州市接收安置军转干部办法〉的通知》(惠府〔2014〕68号)、《印发〈惠州市自主择业的军转干部安置管理的意见(试行)〉的通知》(惠市军转〔2002〕16号)、《惠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惠州市市直军转干部随调配偶安置办法〉的通知》(惠府〔2014〕67号)、《惠州市人民政府、惠州军分区关于批转市民政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惠州军分区政治部〈惠州市军人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办法〉的通知》(惠府〔2015〕102号)文件及其配套文件执行。

中共惠州大亚湾开发区委办公室2011年1月26日发布的《关于印发大亚湾区军转干部安置工作规定的通知》(惠湾委办〔2011〕11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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