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参战计分。为保卫国家安全,参加作战1年以上的计30分,1年以内的计20分。参加国际维和任务的参照作战计分。
(三)伤残计分。因战致残计15分,因公致残计5分。
(四)参加党中央、国务院、中央军委动员和部署的急难险重任务(如抗洪抢险、抗震救灾、平暴维稳、国际重大赛事安保等)且未获表彰奖励的计3分,参加多次多项的,累积计分不超过6分。以营以上单位的鉴定为依据。
第十一条市审核组根据退役士兵的档案记载进行量化计分,并填写《退役士兵综合考核量化计分表》,由退役士兵本人和审核人签字确认。本人对量化计分项目有异议的,可向市审核组申请复核,市审核组根据其本人档案进行复核。
第十二条综合考核量化计分结果在涟源市政府门户网站和市人事、民政网站上进行公示,时间为7个工作日。公示期内退役士兵对本人的考核计分复核后仍有异议的,由市审核组会同部队政治部门审核确定。
第四章考试
第十三条考试由市人事考试领导小组组织实施。考试采取闭卷笔试方式进行,时量为150分钟,内容为当年度行政职业能力测验科目中的综合知识,总分为150分。笔试成绩在涟源市政府门户网站和市人事、民政网站上公布。
第五章汇总排序
第十四条退役士兵考试考核总成绩为笔试分和综合考核量化分之和。
第十五条退役士兵考试考核总成绩按从高效备考到低分排序,成绩并列者,军龄长者排前;军龄相同者,奖项高者排前;奖项相同者,立功次数多者排前;次数相同者,奖励时间在前者排前。
第十六条退役士兵考试考核总成绩排序在涟源市政府门户网站和市人事、民政网站上进行公示,时间为7个工作日。公示期内退役士兵对本人的排列名次有异议的,由市审核组审核确定。
第六章选择安置去向
第十七条市安置办提前发布选择安置单位公告,公布选择单位的时间和规则。退役士兵按照考试考核汇总排序名次在规定的时间内按规定的程序依次选择安置单位并签字确认。
第十八条本人放弃选择安置单位或拒不参加选择安置单位的,由市安置领导小组根据实际情况,在其他退役士兵选择之后的剩余计划范围内进行指令性安置。安置对象自接到安排工作通知后,逾期半年无正当理由不报到的,安置部门将其档案移交到市属人力资源市场,不再安置。
第十九条市安置办根据退役士兵选择单位的情况,办理退役士兵派遣手续,移交档案。
第七章组织纪律
第二十条退役士兵笔试的考试纪律,参照人事考试的有关纪律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退役士兵安置考试考核工作接受市纪检监察机关的监督。对违反本办法规定,在安置工作中出现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等违纪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或依法依规处分。
第八章附则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从2010年冬季退出现役士兵和2011年春季转业士官的接收安置开始施行;2010年冬季前退役,在外地自找单位未顺利且未纳入市政府往年安置计划的退役士兵按本办法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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