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条基本分
(一)军龄分。军龄每年计2分,不足1年的按1年计算。直接从非军事部门招收的士官和大学毕业后服义务兵役并被选用的士官,其高中(中职)毕业后在国家规定学制内在校就读的年数视同服现役时间计算军龄。
(二)职务分。职务以部队批准退役时所任职务为准。班长计4分,副班长计2分(司务长、文书等同类职务的按班长计分)。
(三)学历学位及职业资格证分。取得国家认可的学历、学位,大专计3分,本科计5分,获得双学士学位的计6分,研究生毕业获得硕士学位的计8分;全 日制大学毕业的,在以上基础上各加1分。取得国家承认的职业资格证书,初级计1分,中级计2分,高级计3分。计分按最高等次核定,不累计计分。学历、学位 及职业资格证的认定时间截止到批准退役时间。
第九条德才表现分
(一)奖励分。被国务院或中央军委授予荣誉称号的计60分;被解放军四总部和各大军区、军兵种授予荣誉称号的计50分;个人荣获一等功的计40分, 荣获二等功的计30分,荣获三等功的计6分,评为优秀士兵、嘉奖的计1分。战功按上述标准提高一个层次计分。同一层次奖项累计总分不超过上一个层次的奖励 标准。
受党中央、国务院、中央军委表彰的先进个人计20分;受解放军四总部、各大军区、军兵种表彰的先进个人计10分。
获国家科技进步或优秀人才一、二、三等奖的分别计50分、40分、30分;获解放军四总部、各大军区科技进步或优秀人才一、二、三等奖的分别计40分、30分、20分。
被国家各部委表彰的先进个人计10分;被省级党委、政府授予荣誉称号的计25分,记一、二、三等功的分别计20分、15分、5分;被省级党委、政府表彰的先进个人计5分。
不同事项的立功受奖累计计分。因同一事项多次立功受奖的,按最高奖项计分。
(二)惩戒减分。服役期间因违纪违法作提前退役处理的减30分,受党内开除党籍或行政撤职处分的减20分,受党内留党察看或行政降职(或者降衔)处 分的减15分,受撤销党内职务或行政记大过处分的减10分,受党内严重警告或行政记过处分的减5分,受党内警告或行政严重警告处分的减2分,受行政警告处 分的减1分。待分配期间触犯刑律,被判处缓刑及以上刑罚的,取消安置资格;劳动教养1年以下的减15分,1年以上的减20分;行政拘留1次减10分。
不同的惩戒实行累计减分,但累计扣减的总分不超过上一层次处分的分值。因同一问题受多种处分的,只按最高处分减分。
第十条特殊贡献分
(一)在边远艰苦地区服役或者从事舰艇、涉核岗位工作的计分。
在一类地区工作满10年的计10分,超过10年的每增加1年计0.5分;在二类地区工作满10年的计12分,超过10年的每增加1年计0.7分;在 三类地区工作满10年的计14分,超过10年的每增加1年计0.9分;在四类地区、一类岛屿工作满10年的计16分,超过10年的每增加1年计1.1分; 在西藏自治区、二类岛屿工作满10年的计18分,超过10年的每增加1年计1.3分;从事舰艇或在涉核岗位工作满10年的计14分,超过10年的每增加1 年计1分。
在边远艰苦地区服役或者从事舰艇以及在涉核岗位工作不满10年的按每年0.6分计分。
上述计分以部队批准的边远艰苦地区服役或从事舰艇、涉核的工作时间为依据,工作时间不足1年的按1年计算。既在边远艰苦地区服役,又从事舰艇以及涉核岗位工作的,可以累计计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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