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扣分项目:
1、对服役期间受警告、严重警告、记过、记大过处分的分别给予5分、10分、20分、30分的减分。
2、对档案材料和相关证件不真实、弄虚作假、欺骗组织的相关项目不予计分,并在档案考核总分中给予一次性20分扣分,情节恶劣者取消安置资格。
(三)档案考核原始计分换算成标准分:安置地退役士兵档案考核原始分最高的,计标准分60分;以安置地退役士兵档案考核的最高原始计分为基准,除以60分,得到数值A;其他退役士兵档案考核原始分除以数值A,即为标准分。标准分保留小数点后两位数。
第七条 安置地退役士兵安置主管部门应当将文化考试和档案考核成绩进行公示,公示结果由市民政局统一上报省民政厅备案。
第八条 各级退役士兵安置主管部门应当严格档案考核工作纪律。退役士兵的档案接收后,不得擅自修改变动其档案材料,未经核实的,不得作为实绩考核的依据;获三等功 以上奖励者,须同时具备立功奖章、立功受奖证书、奖励登记表、立功受奖通报和立功喜报,缺一不可;是烈士子女的,需提供烈士证明书等证明材料;是因战、因 公被评为一级至四级残疾等级军人子女的,需提供残疾军人证书等证明材料。
第九条 平时荣获二等功或战时荣获三等功以上奖励的退役士兵名单,各地报市退伍军人安置办公室后,统一报省安置办。省安置办依据民政部办公厅和总参谋部军务部《关 于印发<退役士兵档案移交审核工作规程(试行)>的通知》(参务[2013]360号)审核确定后,将退役士兵名单逐级下达到市、县(市、 区)落实安置资格。审核确定后的名单在山东民政门户网站以及各地民政门户网站等媒体进行公示,未经公示或经公示后核实不符合政府安排工作条件的,不得作为 政府安排工作的安置对象。
第十条 凡在服役期间因战、因公(2010年底前入伍的)被评为五级至八级残疾等级的退役士兵,须经省民政厅指定的伤残鉴定机构鉴定并由省民政厅审核后确定安置资格。
第十一条 本暂行规定自2014年5月6日起施行。如上级部门出台新的考试考核规定,以上级部门出台的规定为准,本规定立即废止。2012年11月1 3日市退伍军人和军队离退休干部安置领导小组下发的《关于印发<济宁市重点安置对象档案考核计分暂行规定>的通知》(济安组[2012]2 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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