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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渭南市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实施意见(2006年)

陕西渭南民政 2015-10-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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渭南市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实施意见

渭政发〔2006〕40号

为了拓宽城镇退役士兵安置渠道,鼓励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国务院《退伍义务兵安置条例》、《中国人民解放军士官退出现役安置办法》、《陕西省实施〈退伍义务兵安置条例〉细则》的规定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意见。

一、本实施意见所称退役士兵是指从中国人民解放军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退出现役到渭南市的城镇义务兵和转业士官。

二、退役士兵自谋职业是政府计划安置和个人自愿相结合的另一补充安置形式。选择自谋职业的退役士兵政府给予一次性经济补助或送入国家级重点技工院(校)学习,以扶持自主择业,政府不再安排工作。

三、凡自愿选择领取一次性经济补助自谋职业的退役士兵、转业士官,其补助标准分别为:

(一)服役期为2年的,一次性发给2万元,每超期服役1年增发1000元;

(二)服役期满10年的,一次性发给4万元,每超期服役一年增发1000元;

四、凡自愿选择进入渭南技术学院学习的退役士兵,免试入学,免收学费,学制两年。在校学习期间,经考核合格,由学校颁发毕业证书和国家中级工职业资格证书。退役士兵获得两证后自主择业。学习期间,学费由财政列支,每人再领取一次性经济补助1.5万元。

五、自谋职业一次性补助领取程序

(一)凡选择自谋职业的(包括自愿进入国家级重点技工院校学习)的城镇退役士兵,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到县、市、区民政部门办理自谋职业有关手续;

(二)退役士兵本人提交自谋职业申请,填写《自谋职业审批表》;

(三)退役士兵与县、市、区安置部门签订自谋职业协议书;

(四)退役士兵到县、市、区安置部门领取自谋职业证书;

(五)退役士兵凭退出现役证、自谋职业证和县、市、区安置部门出具的领款通知单,到指定银行领取一次性经济补助。

(六)选择上学的退役士兵,由市民政局开具介绍信到渭南技术学院领取《入学通知书》,凭《入学通知书》报到入学,并领取一次性补助;

六、入伍前有工作单位的退役士兵退出现役后,原则上复工复职,不发给一次性补助;若所在单位因改制、倒闭、兼并、破产、撤消等原因不能复工复职的,按本意见执行。

七、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资金,专户存储,专款专用,并接受监察、审计部门的监督。

八、自谋职业退役士兵,按照《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民政部等9部委关于扶持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优惠政策的意见》规定享受有关税收优惠政策外,还可享受省市县各级政府规定的有关优惠待遇。退役士兵凭《退役士兵自谋职业证》及《退出现役证》享受有关待遇。

九、自谋职业退役士兵原则上回入伍地县、市、区落户,对符合跨县、市、区落户条件的,由本人向入伍地县、市、区安置部门提出申请,经市安置部门审查后,持落户介绍信和自谋职业协议书到公安部门办理户籍手续。

十、自谋职业退役士兵档案由县、市、区安置部门递送,劳动部门免费保管;其党、团组织关系,由户籍所在地乡、镇、街道办事处接收管理。

十一、自谋职业城镇退役士兵,需参加社会保险的,按灵活就业人员参加社会保险有关规定执行。

十二、1998年新《兵役法》颁布以来至2005年底未上岗的城镇退役士兵申请自谋职业的,由接收单位参照本实施意见给予一次性经济补助。

十三、凡当年按政府计划安置的退役士兵,接收单位确因受岗位编制限制不能按时上岗的,应按照中、省有关规定确保退役士兵的基本生活,并提倡接收单位参照本实施意见的相应补助标准扶持鼓励退役士兵自谋职业。

十四、本实施意见由市民政局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二○○六年六月十五日颁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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