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退伍义务兵和转业士官安置当中有关特殊情况的处理办法
1、“入伍通知书”中途改姓名的无效;“入伍通知书”丢失或被盗的,需在原征兵办公室提取“入伍通知书”存根并加盖征兵办公室印章,同时还应提供“入伍通知书”丢失、被盗原因及报案等证明材料才能报到。
2、服役期间家庭农转非的,报到时应出具:
(1)农转非批准通知单;
(2)农业人口转非农业人口许可证;
(3)准迁证;
(4)入伍前所在县(区)复员退伍军人安置办公室证明。
3.部属、省属单位子女退伍后,必须在父母所在单位劳人部门登记,并在《陕西省城镇退伍义务兵接收安置审查表》上加盖劳人部门印章;市属和县(区)属单位子女除在此表中盖上单位劳人部门印章外,还必须加盖主管部门印章才能报到。
西铁分局、国税局等单位子女应多交一份《安置审查表》;报到后由市、县复退军人安置办公室签字盖章,连同“入伍通知书”复印件一并由本人交到西铁分局其父母所在单位劳人部门。
4.非农占农村指标入伍、没有优待安置证或持假入伍通知书的,经审查确系城镇户口且服役属实的,只办理报到落户手续,不负责安置工作。
5、部队特招兵(指文艺、体育兵)依据省政府陕政函(1998)20号文件精神,原则上按复员处理,不予安置工作。
6、退伍义务兵自接到安置派遣通知后,当年内无正当理由并经多次教育不来办理手续的,安置部门不予安排工作,按社会待业青年对待。经本人申请,因上学等原因推迟安置的,经同级安置部门批准后,可保留一年安置期。
转业士官自接到《接收安置通知书》,无正当理由逾期三个月不到安置部门报到的,取消其安置资格。
7、退伍军人在服役期间或待分配期间犯刑事罪被判处有期徒刑或被部队除名或开除军籍的,部队不予办理退伍手续,由师(旅)以上机关出具证明,遣返回原入伍征集地,当地公安机关凭部队出具的证明,依照户籍管理的有关规定给其办理落户手续,入伍前系城镇户口的,交接到办事处接收,退伍安置机构不负责安排工作。
8、因战、因公致残的五至八级革命伤残军人应上报的证明材料
(1)县(区)退伍军人安置办公室关于伤残安置的报告;
(2)革命伤残军人证原件;
(3)退伍军人在服役期间评残申请报告;
(4)革命伤残军人批准表;
(5)革命伤残军人残情鉴定表;
(6)本人档案。
9、在服役期间荣立二等功或以上的应上报的证明材料
(1)二等功(含以上)立功证书;
(2)证章;
(3)二等功(含以上)喜报;
(4)二等功(含以上)通知书;
(5)立功受奖报告表。
10、凡是城镇退伍军人和转业士官个人联系到市属以上接收单位,不占省市安置计划的,由市复员退伍军人安置办公室办理手续;在县(区)属以下的,由县(区)复员退伍军人安置办公室办理手续。
11、退伍军人在服役期间患有严重疾病,退伍前没有检查出来,退伍后疾病发作或检查出来的,在没有到安置部门接收报到前的,应由其所在部队负责。有关县(区)复员退伍军人安置办公室要主动与人武部门协调,交由原部队处理。
12、退伍义务兵由市、县(区)复员退伍军人安置部门派遣安置到异地的,其户口恢复以后,再按迁移程序办理。
13、退伍军人在服役期间其父母因工作调动需要异地安置的,必须向安置地的安置部门提供三个材料:一是父母工作的调令;二是父母调入单位人劳部门证明;三是入伍地安置部门关于同意异地安置的函件。
14、国家和上级业务部门如有新的安置法规、政策和办法出台,应以新的法规、政策和办法为依据贯彻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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