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公军转网发布:济宁市市直2014年度退役士兵安置工作意见,中公教育军转网提供退役士兵安置政策相关信息,供军队退役士兵参考。欢迎加入退役士兵和转业士官安置交流群退役士兵安置政策大全,和战友一起交流讨论。
济宁市退伍军人和军队离休退休干部安置领导小组文件
济安组[2014]3号
关于印发《济宁市市直2014年度退役士兵安置工作意见》的通知
各县(市、区)退伍军人和军队离休退休干部安置领导小组,济宁高新区、太白湖新区社会事业发展局:
现将《济宁市市直2014年度退役士兵安置工作意见》,印发你们,请参照执行。
2014年11月26日
济宁市市直2014年度退役士兵安置工作意见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和《退役士兵安置条例》,扎实做好退役士兵安置工作,根据国务院办公厅、中央军委办公厅《转发民政部、总参谋部等部门关于深入贯彻<退役士兵安置条例>扎实做好退役士兵安置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3]78号)、省政府《关于做好2013年冬季退役士兵接收安置工作的通知》(鲁政发[2014]8号),结合市直退役士兵安置工作实际制定本意见。
一、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坚持安置工作为经济发展、国防建设和社会和谐稳定服务的方针, 把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作为一项政治任务,以国家现行安置政策为依据,加强行政调控力度和就业扶持力度,稳步推进安置改革,妥善安置退役士兵。
二、接收安置范围
本意见适用于《退役士兵安置条例》、省政府《关于做好2013年冬季退役士兵接收安置工作的通知》(鲁政发[2014]8号)规定的退出现役的义务兵和士官。
具备以下条件的退役士兵在市直安置:1、符合政府安排工作条件;2、父母(含配偶父母)一方或配偶在中央、省属、市直单位工作且户籍在任城区、济宁高新区、济宁太白湖新区的。
三、符合政府安排工作条件退役士兵范围
(一)《退役士兵安置条例》第二十九条规定,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1、士官服现役满12年的;2、服现役期间平时荣获二等功以上奖励或者战时荣获三等功以上奖励的;3、因战致残被评定为5级至8级残疾等级的;4、是烈士子女的。
(二)《退役士兵安置条例》施行前应征入伍,退出现役时选择由政府安排工作,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1、初级士官有城镇优待安置证的;2、士官服现役满10年的;3、因公致残被评定为5级至8级残疾等级的;4、从非军事部门直接招收的士官服现役满上士军衔规定年限的。
四、安置计划的制定
根据省下达的安置计划和我市安置工作实际,制定转业士官安置计划和城镇初级士官安置计划。
民政部门会同机构编制、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国有资产管理等部门,按照国防义务均衡负担的原则,科学合理拟定安置计划并报同级人民政府下达。拟定安置计划时,确保一定比例的事业单位安置计划。事业单位安置计划全部用于重点安置对象。充分挖掘公有制经济单位接收安置潜力,加大效益好的非公有制单位的安置比例,为符合政府安排工作条件的退役士兵提供更多收入有保障的就业岗位。
五、符合政府安排工作条件退役士兵安置方式
(一)重点安置
重点安置对象为:1、省移交的转业士官;2、服现役期间平时荣获二等功以上奖励或者战时荣获三等功以上奖励的;3、因战、因公致残被评定为5级至8级残疾等级的;4、是烈士子女的。
市安置办会同纪检监察、机构编制、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军分区司令部等部门组织符合条件的重点安置对象通过考试考核,公开选岗。
文化考试委托市人事考试中心组织。档案考核由市安置办会同纪检监察、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军分区司令部等部门依据济宁市民政局《关于印发<济宁市退役士兵安置考试考核计分暂行规定>的通知》(济民字[2014]44号)进行量化赋分。
根据文化考试、档案考核综合成绩高低排列名次。综合成绩相同的,分别按照档案考核成绩高低、文化考试成绩高低、军龄长短依次确定名次排列。排名仍然相同的,抽签决定名次排列,并对成绩及排名进行公示。公示结束后召开选岗会,选岗人员和接收单位人员参加。选岗人员按照排名先后依次自主选岗,接通知后不按时到指定地点选岗的视为弃权。选岗结束后,安置部门、接收安置单位、选岗人员三方现场办理档案移交、关系转接手续。
重点安置对象主动放弃政府安排工作岗位的,可以按照双向选择、自谋职业的方式落实安置待遇。
(二)非重点安置
非重点安置对象为:《退役士兵安置条例》施行前应征入伍,退出现役时选择由政府安排工作的,有城镇优待安置证的初级士官。通过双向选择、推荐就业、自谋职业的方式落实安置待遇。非重点安置对象使用的安置计划也是政府下达的指令性安置计划,单位必须无条件接收,否则将依法处罚。
1、双向选择
市安置办公室会同纪检监察、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军分区司令部等部门组织有接收安置任务的企业举办退役士兵招聘会,退役士兵与企业签订双向选择协议,市安置办公室负责办理安置手续。退役士兵也可自己联系其他接收企业,凭单位接收函,办理安置手续。
2、推荐就业
对既不能通过双向选择就业,又不愿申请自谋职业的非重点安置对象,在招聘会后一个月内向安置办公室提出书面申请,签订服从分配协议,安置办公室从企业双向选择未选满剩余安置计划中推荐安排一次,或向其他有用工需求的企业推荐介绍一次。对逾期不申请推荐就业或不服从推荐安排的,不再推荐就业。
3、自谋职业
鼓励符合政府安排工作条件的退役士兵自谋职业。自谋职业人员享受自谋职业优惠政策,给予一次性自谋职业补助。市直自谋职业补助标准为:一期士官7.13万元,二期士官8.32万元,转业士官9.9万元。其他增加项目及标准为:(1)因战因公伤残补助标准:五级0.4万元,六级0.3万元,七级0.24万元,八级0.2万元;(2)奖励补助标准:一等功0.59万元,二等功0.4万元,三等功0.2万元。
自谋职业办理时限,从报到之日起即可申请办理自谋职业手续,原则上不超过一年。逾期不再办理自谋职业手续,不再发放自谋职业金。
六、自主就业
自主就业退役士兵退役时由部队发给一次性退役金,回到地方后当地人民政府给予一定经济补助,不再安排工作。地方人民政府应加强对退役士兵自主就业的指导和服务,采取组织职业介绍、专场招聘会等方式,扶持退役士兵自主就业。积极鼓励有用工需求的单位招收录用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并依法享受相关优惠政策。
对自主就业的退役士兵,按照鲁政办发[2012]34号文件规定由安置地人民政府给予一次性经济补助,补助按照每服役1年4500元标准发给补助金;服役年限不满6个月的按照半年计算,超过6个月不满1年的按照1年计算。
七、加强组织领导
退役士兵安置工作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是一项严肃的政治任务,是政府一项综合性工作。要树立安置工作一盘棋思想,高度重视,切实加强组织领导,积极履职配合,确保安置任务的圆满完成。民政部门是退役士兵安置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退役士兵接收安置工作的协调督导。财政部门要安排专项经费和必要的工作经费,保障退役士兵安置各项工作顺利开展;民政、机构编制、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国有资产管理等部门负责制定退役士兵安置计划;教育、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部门要扎实做好退役士兵免费职业教育技能培训、考学优惠、就业指导与服务、养老、医疗保险关系的转移手续办理等工作;公安部门要负责按照有关政策及时为退役士兵办理落户手续;工商、税务、银行等部门负责落实自谋职业、自主就业退役士兵的各项优惠政策;宣传部门负责做好退役士兵安置政策和自谋职业、自主就业典型的宣传工作。
对违反安置法律法规,特别是拒绝接收政府下达的安置计划和歧视、损害退役士兵合法权益的单位、个人,依法予以处罚。
县(市、区)安置部门要参照本意见,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具体的安置工作方案,在规定时限内完成退役士兵接收安置任务。要将退役士兵安置任务完成情况纳入双拥工作年度考核范围。
本意见由市退伍军人和军队离退休干部安置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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