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转业士官的报到接收与安置
(一)接收报到的程序。
1、接收报到的时间和要求。
转业士官档案实行集中移交,由省、市复退军人安置办公室逐级移交。转业士官应在每年6月30日以前,到本人档案所在地的安置部门报到。
2、报到时由转业士官本人办理,并提供下列证件:
(1)省复退军人安置办公室出具的《转业士官接收安置通知书》;
(2)转业证;
(3)部队行政介绍信。
(二)转业士官分级安置的条件。
转业士官实行省、市、县(区)三级安置,安置的原则是从那里来,回那里去。
1、由省复退军人安置办公室安置的条件
(1)转业士官的配偶在部、省属单位工作的;
(2)服役期间荣立二等功或三个三等功的;
2、由市复员退伍军人安置办公室安置的条件
(1)转业士官的父母或配偶在市属单位工作的;
(2)被市属单位双向选择录用的。
3、县(区)复员退伍军人安置办公室安置的条件
(1)转业士官的父母或配偶在县(区)属单位工作的;
(2)被县(区)属单位双向选择录用的;
(3)转业士官的父母或配偶是本县区居民或村民的。
(三)转业士官需要异地安置的,由省复退军人安置办公室审查批准。凡省安办出具的《转业士官接收安置通知书》中系“落户”的,接收后只予以落户,不负责安排工作。
(四)符合转业条件的士官作复员后,县(区)安置部门只予落户,不安置工作。
(五)转业士官由部队供给到7月底,8月份以后由地方接供。因此,各县(区)必须在7月底以前将转业士官分配派遣完毕。没有按期派遣的,应从8月份起到开出派遣通知书的当月止,发给其待安置期间的生活补助费。
(六)转业士官的档案内容必须完备,涉及家属的内容必须有四个材料:家属户口本(原件)、结婚证(原件)、配偶身份证(原件)、配偶工作单位人事部门出具的证明。转业士官档案以部队向省复退军人安置办公室集中移交的内容为依据,集中移交后补办的不予承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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