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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将《济宁市退役士兵安置考试考核计分暂行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2014年5月6日
济宁市退役士兵安置考试考核计分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落实好《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和《退役士兵安置条例》,进一步规范和完善退役士兵安置考试考核计分工作,根据《中国人民解放军纪律条令》(军发[2010]22号)和《山东省民政厅关于印发<山东省退役士兵安置考试考核计分暂行规定>的通知》(鲁民[2014]21号),结合济宁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当年符合政府安排工作条件的退役士兵。
第三条 退役士兵安置,应当按照鼓励先进、公开公平、积极稳妥的原则,采取文化考试和档案考核相结合的办法进行。考试考核设定标准分满分100分。其中档案考核标准分满分60分,文化考试标准分满分40分。
第四条 考试考核计分规定由市民政局制定,各县(市、区)、济宁高新区、济宁太白湖新区遵照执行。
第五条 文化考试:
(一)考试形式:闭卷笔试,实行大综合试卷,卷面分满分100分。
(二)考试内容:初、高中文化基础知识、法律法规知识及时事政治等综合知识。
(三)文化考试原始分换算成标准分:以卷面分满分为基准,除以40分,得到数值A;退役士兵文化考试原始分数除以数值A,即为文化考试标准分。标准分保留小数点后两位数。
第六条 档案考核具体规定:
(一)计分项目及分值:
1、军龄计分。根据退役士兵在部队服役年限计分,军龄1年计3分。军龄计算时间按人武部批准入伍之日起,至部队批准退出现役止。不满6个月的按半年计算,超过6个月不满1年的按1年计算。
2、奖励计分:在服役期间个人获嘉奖(或优秀士兵)计2分,荣立三等功计6分,二等功计12分,一等功计17分,被大军区级以上单位授予荣誉称号的计22分。奖励分按最高奖项给予一次计分,不累计计分。
3、其他计分项目:烈士子女计6分。因战、因公被评为一至四级残疾等级军人子女计3分。
因战、因公致残被评为伤残五级计10分,六级计8分,七级计6分,八级计4分;
依据档案记载,在国家规定的艰苦地区、特殊岗位服役的退役士兵(服役的时间不少于1周年)以及驻外执行维和任务的退役士兵,按照服役年限,每服役1年计0.1分。不满6个月的按半年计算,超过6个月不满1年的按1年计算。
(二)扣分项目:
1、对服役期间受警告、严重警告、记过、记大过处分的分别给予5分、10分、20分、30分的减分。
2、对档案材料和相关证件不真实、弄虚作假、欺骗组织的相关项目不予计分,并在档案考核总分中给予一次性20分扣分,情节恶劣者取消安置资格。
(三)档案考核原始计分换算成标准分:安置地退役士兵档案考核原始分最高的,计标准分60分;以安置地退役士兵档案考核的最高原始计分为基准,除以60分,得到数值A;其他退役士兵档案考核原始分除以数值A,即为标准分。标准分保留小数点后两位数。
第七条 安置地退役士兵安置主管部门应当将文化考试和档案考核成绩进行公示,公示结果由市民政局统一上报省民政厅备案。
第八条 各级退役士兵安置主管部门应当严格档案考核工作纪律。退役士兵的档案接收后,不得擅自修改变动其档案材料,未经核实的,不得作为实绩考核的依据;获三等功以上奖励者,须同时具备立功奖章、立功受奖证书、奖励登记表、立功受奖通报和立功喜报,缺一不可;是烈士子女的,需提供烈士证明书等证明材料;是因战、因公被评为一级至四级残疾等级军人子女的,需提供残疾军人证书等证明材料。
第九条 平时荣获二等功或战时荣获三等功以上奖励的退役士兵名单,各地报市退伍军人安置办公室后,统一报省安置办。省安置办依据民政部办公厅和总参谋部军务部《关于印发<退役士兵档案移交审核工作规程(试行)>的通知》(参务[2013]360号)审核确定后,将退役士兵名单逐级下达到市、县(市、区)落实安置资格。审核确定后的名单在山东民政门户网站以及各地民政门户网站等媒体进行公示,未经公示或经公示后核实不符合政府安排工作条件的,不得作为政府安排工作的安置对象。
第十条 凡在服役期间因战、因公(2010年底前入伍的)被评为五级至八级残疾等级的退役士兵,须经省民政厅指定的伤残鉴定机构鉴定并由省民政厅审核后确定安置资格。
第十一条 本暂行规定自2014年5月6日起施行。如上级部门出台新的考试考核规定,以上级部门出台的规定为准,本规定立即废止。2012年11月1 3日市退伍军人和军队离退休干部安置领导小组下发的《关于印发<济宁市重点安置对象档案考核计分暂行规定>的通知》(济安组[2012]2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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