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公军转网发布:湖南涟源市退役士兵安置考试考核暂行办法,中公教育军转网提供退役士兵安置政策相关信息,供军队退役士兵参考。欢迎加入退役士兵和转业士官安置交流群退役士兵安置政策大全,和战友一起交流讨论。
涟源市退役士兵安置考试考核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深化退役士兵安置工作改革,适应新形势下退役士兵安置工作的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退役士兵安置条例》、《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城镇退役士兵安置工作的通知》(国发〔2005〕23号)以及《娄底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娄底市市本级安置城镇退役士兵和转业士官考试考核暂行办法〉的通知》(娄政办发〔2012〕28号)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符合由政府安排工作条件的退伍义务兵及复员、转业士官,包括经市政府批准同意有偿转移安置的涟源入伍并户口在涟源的中央、省、娄底市所属驻涟单位干部职工退役子女,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严格落实退役士兵安置政策,按照鼓励先进、公平竞争、妥善安置的方针,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实行考试与考核相结合的办法,根据其考试考核分值确定安置单位。
第四条退役士兵安置考试考核办法按照报名与公布安置计划、综合考核、考试、汇总排序、选择安置去向的程序进行。
第二章报名与公布安置计划
第五条符合安排工作条件的退役士兵必须在规定时间内到市安置办报名参加统一考试。由市纪检监察机关和编制、人社、民政等部门联合审档,经审核符合安排工作条件的,由市安置办出具考试告知书,通知其在规定时间内参加统一考试,逾期未报名或报名后不参加考试者,考试成绩按零分计算。
第六条市安置办根据年度退役士兵安置任务,草拟年度安置计划,报市编制委员会审定,经市政府批准后,在涟源市政府门户网站和市人事、民政网站上公布。
第三章综合考核
第七条综合考核以档案原始记录为依据,由市纪检监察机关和编制、人社、民政等部门抽调人员组成的审核组(以下简称市审核组)根据安置对象的相关资料,逐项考核退役士兵在部队服役期间的德才表现、主要贡献。考核采取量化计分的方式进行,考核量化计分由基本分、德才表现分和特殊贡献分三部分组成。
第八条基本分
(一)军龄分。军龄每年计2分,不足1年的按1年计算。直接从非军事部门招收的士官和大学毕业后服义务兵役并被选用的士官,其高中(中职)毕业后在国家规定学制内在校就读的年数视同服现役时间计算军龄。
(二)职务分。职务以部队批准退役时所任职务为准。班长计4分,副班长计2分(司务长、文书等同类职务的按班长计分)。
(三)学历学位及职业资格证分。取得国家认可的学历、学位,大专计3分,本科计5分,获得双学士学位的计6分,研究生毕业获得硕士学位的计8分;全日制大学毕业的,在以上基础上各加1分。取得国家承认的职业资格证书,初级计1分,中级计2分,高级计3分。计分按最高等次核定,不累计计分。学历、学位及职业资格证的认定时间截止到批准退役时间。
第九条德才表现分
(一)奖励分。被国务院或中央军委授予荣誉称号的计60分;被解放军四总部和各大军区、军兵种授予荣誉称号的计50分;个人荣获一等功的计40分,荣获二等功的计30分,荣获三等功的计6分,评为优秀士兵、嘉奖的计1分。战功按上述标准提高一个层次计分。同一层次奖项累计总分不超过上一个层次的奖励标准。
受党中央、国务院、中央军委表彰的先进个人计20分;受解放军四总部、各大军区、军兵种表彰的先进个人计10分。
获国家科技进步或优秀人才一、二、三等奖的分别计50分、40分、30分;获解放军四总部、各大军区科技进步或优秀人才一、二、三等奖的分别计40分、30分、20分。
被国家各部委表彰的先进个人计10分;被省级党委、政府授予荣誉称号的计25分,记一、二、三等功的分别计20分、15分、5分;被省级党委、政府表彰的先进个人计5分。
不同事项的立功受奖累计计分。因同一事项多次立功受奖的,按最高奖项计分。
(二)惩戒减分。服役期间因违纪违法作提前退役处理的减30分,受党内开除党籍或行政撤职处分的减20分,受党内留党察看或行政降职(或者降衔)处分的减15分,受撤销党内职务或行政记大过处分的减10分,受党内严重警告或行政记过处分的减5分,受党内警告或行政严重警告处分的减2分,受行政警告处分的减1分。待分配期间触犯刑律,被判处缓刑及以上刑罚的,取消安置资格;劳动教养1年以下的减15分,1年以上的减20分;行政拘留1次减10分。
不同的惩戒实行累计减分,但累计扣减的总分不超过上一层次处分的分值。因同一问题受多种处分的,只按最高处分减分。
第十条特殊贡献分
(一)在边远艰苦地区服役或者从事舰艇、涉核岗位工作的计分。
在一类地区工作满10年的计10分,超过10年的每增加1年计0.5分;在二类地区工作满10年的计12分,超过10年的每增加1年计0.7分;在三类地区工作满10年的计14分,超过10年的每增加1年计0.9分;在四类地区、一类岛屿工作满10年的计16分,超过10年的每增加1年计1.1分;在西藏自治区、二类岛屿工作满10年的计18分,超过10年的每增加1年计1.3分;从事舰艇或在涉核岗位工作满10年的计14分,超过10年的每增加1年计1分。
在边远艰苦地区服役或者从事舰艇以及在涉核岗位工作不满10年的按每年0.6分计分。
上述计分以部队批准的边远艰苦地区服役或从事舰艇、涉核的工作时间为依据,工作时间不足1年的按1年计算。既在边远艰苦地区服役,又从事舰艇以及涉核岗位工作的,可以累计计分。
(二)参战计分。为保卫国家安全,参加作战1年以上的计30分,1年以内的计20分。参加国际维和任务的参照作战计分。
(三)伤残计分。因战致残计15分,因公致残计5分。
(四)参加党中央、国务院、中央军委动员和部署的急难险重任务(如抗洪抢险、抗震救灾、平暴维稳、国际重大赛事安保等)且未获表彰奖励的计3分,参加多次多项的,累积计分不超过6分。以营以上单位的鉴定为依据。
第十一条市审核组根据退役士兵的档案记载进行量化计分,并填写《退役士兵综合考核量化计分表》,由退役士兵本人和审核人签字确认。本人对量化计分项目有异议的,可向市审核组申请复核,市审核组根据其本人档案进行复核。
第十二条综合考核量化计分结果在涟源市政府门户网站和市人事、民政网站上进行公示,时间为7个工作日。公示期内退役士兵对本人的考核计分复核后仍有异议的,由市审核组会同部队政治部门审核确定。
第四章考试
第十三条考试由市人事考试领导小组组织实施。考试采取闭卷笔试方式进行,时量为150分钟,内容为当年度行政职业能力测验科目中的综合知识,总分为150分。笔试成绩在涟源市政府门户网站和市人事、民政网站上公布。
第五章汇总排序
第十四条退役士兵考试考核总成绩为笔试分和综合考核量化分之和。
第十五条退役士兵考试考核总成绩按从高效备考到低分排序,成绩并列者,军龄长者排前;军龄相同者,奖项高者排前;奖项相同者,立功次数多者排前;次数相同者,奖励时间在前者排前。
第十六条退役士兵考试考核总成绩排序在涟源市政府门户网站和市人事、民政网站上进行公示,时间为7个工作日。公示期内退役士兵对本人的排列名次有异议的,由市审核组审核确定。
第六章选择安置去向
第十七条市安置办提前发布选择安置单位公告,公布选择单位的时间和规则。退役士兵按照考试考核汇总排序名次在规定的时间内按规定的程序依次选择安置单位并签字确认。
第十八条本人放弃选择安置单位或拒不参加选择安置单位的,由市安置领导小组根据实际情况,在其他退役士兵选择之后的剩余计划范围内进行指令性安置。安置对象自接到安排工作通知后,逾期半年无正当理由不报到的,安置部门将其档案移交到市属人力资源市场,不再安置。
第十九条市安置办根据退役士兵选择单位的情况,办理退役士兵派遣手续,移交档案。
第七章组织纪律
第二十条退役士兵笔试的考试纪律,参照人事考试的有关纪律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退役士兵安置考试考核工作接受市纪检监察机关的监督。对违反本办法规定,在安置工作中出现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等违纪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或依法依规处分。
第八章附则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从2010年冬季退出现役士兵和2011年春季转业士官的接收安置开始施行;2010年冬季前退役,在外地自找单位未中公且未纳入市政府往年安置计划的退役士兵按本办法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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