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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浙江宁波市军转干部及随调配偶接收安置政策说明

宁波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网 2019-08-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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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军转干部及随调配偶接收安置相关政策说明

根据《军转干部安置暂行办法》(中发[2001]3号)、《关于进一步做好军转干部安置工作的意见》(中发[2007]8号)和《关于改进计划分配军转干部安置办法若干问题的意见》(国转联[2012]1号)等政策,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结合浙江省和宁波市实际,现就宁波市军转干部及随调配偶接收安置相关政策说明如下:

一、军转干部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可接收安置

1、军转干部本人原籍或者入伍地为宁波的

不含宁波本地高校非宁波生源毕业入伍人员。

2、军转干部配偶随军前或者结婚时为宁波常住户口的

本解读中常住户口指家庭户口和落户满2年(计算时间截止为转业当年3月31日,下同)的集体户口。

①配偶首次随军前或者结婚时为宁波家庭户口的,结婚时间须满1年。

②配偶首次随军前或者结婚时为宁波集体户口的,结婚时间须满1年,且转业时配偶须在宁波正式就业,并缴纳1年以上社保。

3、军转干部未婚或者离异的

驻甬部队未婚或者离异军转干部,须比照符合配偶随军到宁波市六区(海曙、江东、江北、镇海、北仑、鄞州,含宁波杭州湾新区、宁波保税区、大榭开发区、宁波国家高新区、东钱湖旅游度假区,下同)条件满2年以上。

4、军转干部配偶已随军并取得宁波常住户口的

①配偶随军后取得宁波市六区常住户口须满2年。

②根据市政府有关工作会议纪要精神,部队有关集体户口视作家庭户口,即常住户口。

5、军转干部父母或者配偶父母通过人才引进方式取得宁波常住户口(不含通过购房形式落户,下同)满2年,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

①军转干部的父母身边无子女的。

②军转干部的配偶系独生子女的。

③未婚的军转干部。

注:根据《宁波市关于引进人才及家属落户实施意见》(甬政办发[2014]117号),目前我市对引进人才分为三类:持有《重点高层次人才优惠证》的高层次人才为A类人才;高级专业技术人员、博士、高级技师,在甬服务3年以上的硕士、中级专业技术人员、技师,及有一定贡献的紧缺人才为B类人才;全日制本科以上学历人员及高级技工为C类人才。A、B两类人才若在宁波无合法固定住所,挂靠在人力社保部门人才服务机构集体户口的,可视作家庭户口。本条所述对象须为A或B类人才。

6、军转干部配偶、本人子女、父母或者配偶父母通过人才引进方式取得宁波常住户口,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

①自主择业的。

②在边远艰苦地区或者从事飞行、舰艇工作满10年的。

③战时获三等功、平时获二等功以上奖励的。

④因战因公致残的。

注:本条所述对象须为A、B或C类人才。

7、军转干部父母双方或者一方为军人且长期在边远艰苦地区工作的军转干部,其父母原籍、入伍地为宁波或其父母离退休后在宁波安置的。

8、军转干部战时获三等功、平时获二等功以上奖励的

在部队荣立一等功以上奖励且符合进浙条件的,可在全省范围内选择安置地点;在部队荣立战时三等功、平时二等功(含)以上奖励且符合进宁波条件的,可在宁波大市范围内选择安置地点。

9、夫妇同为军队干部,同时转业或一方转业的

①其中一方原籍、入伍地或者部队驻地为宁波的。

②原籍或入伍地均非宁波的,一方先转业,另一方转业须前者取得宁波市六区常住户口满1年。

10、其他情形

①因国家重点工程、重点建设项目、新建扩建单位以及其他工作需要的军转干部,经浙江省军转干部安置工作主管部门批准,可以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到宁波安置。

②符合宁波吸引人才特殊政策(由宁波市人才工作主管部门解释)规定条件的军转干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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