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信息

2015浙江宁波市军转干部及随调配偶接收安置政策说明

宁波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网 2019-08-09

中公军转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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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军转干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接收

1、年龄超过50周岁的。

2、二等甲级(五级)以上伤残的。

3、患有严重疾病,不能坚持正常工作的;患精神疾病和其他严重疾病医疗期未满的;隐瞒病史,转业地方一年内被发现并经鉴定不能坚持正常工作的,退回部队。

4、受审查尚未作出结论、留党察看期未满、故意犯罪受刑事处罚的。

5、被开除党籍且丧失干部资格的。

6、已批准退休等原因不宜作转业安置的。

7、其他原因不宜接收的。

三、军转干部随调配偶的接收安置

1、随调配偶必须是军转干部的已婚配偶,具有城镇户籍并经政府人社部门批准录用的公务员、事业单位在编在职人员,企业人员应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

2、随调配偶必须身体健康,能够坚持正常生产、工作。

3、随调配偶应具备完整的档案资料,如:简历表(或职工登记表),近期体检表,转正、定级政审材料,调资晋级表、人社部门签发的招收录用通知书、劳动合同书等。

4、配偶现工作单位或户籍所在地与军转干部安置地同在宁波大市范围的、犯有错误尚未作出结论以及与用人单位发生人事劳动争议尚未处理完结的、配偶户籍无正当理由从宁波迁出后不满2年的,不能随调。

5、对行政、事业身份人员原则上按单位性质和从事的职业合理安置;对国有企业身份人员采取指令性安置(也可选择自谋职业);对非国有企业身份人员采取自谋职业。

6、对需要指令性安置的随调配偶,根据本人条件和接收单位实际,由接收的主管部门或单位负责安置,并按规定签订3年以上劳动合同或聘用合同。

7、军转干部随调家属为部队属事业单位的。根据《关于驻甬部队要求支持解决有关问题的协调会议纪要》(宁波市人民政府专题会议纪要〔2007〕43号),按企业身份人员安置。

8、军转干部随调家属为实行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后从企业直接调到地方事业单位的(国家政策性安置、按干部人事管理权限由上级任命及涉密岗位等确需使用其他方法选拔任用人员的除外)。根据《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暂行规定(人事部令第6号)》、《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和各地执行办法(以各地实际发文执行公开招聘时间为准),按企业身份人员安置。

9、军转干部随调家属为从部队属事业单位调动到地方事业单位的。同时具备下列五种条件的按事业身份人员安置:一是具有地方人社部门批准调动的商调表;二是具有地方人社部门审定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变动审批表;三是具有地方编制部门事业人员入编登记表和实名制管理登记表;四是具有在部队事业单位工作时和在地方事业单位工作时分别在地方事业社保部门的缴费登记表(未实施地区除外);五是在地方事业单位实际工作满3年(截止时间为军转干部军龄计算截止时间)。

10、对选择自谋职业的,发给一次性经济补偿金和创业扶助金。经济补偿金标准为:生活费补助18900元+工龄补偿金(工龄×上年度职工社会月平均工资),但应扣除企业转(改)制时已发给本人的经济补偿金;对从事个体经营或合伙经营的再增发15000元创业扶助金。

随调配偶安置与军转干部安置同步进行,同时发出报到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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