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落实企业军转干部的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一)对在职企业军转干部,企业要按规定为他们办理基本养老保险,及时足额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确保企业军转干部退休后能及时足额领取基本养老金。军转干部在当地建立帐户前的军龄和在企业工作的年限,视同缴费年限。对基本养老金偏低的,今后在国家统一部署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水平时,要继续在政策上予以倾斜。
(二)对无能力缴纳或拖欠基本养老保险费的企业军转干部,如本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先由其本人足额缴清个人缴费部分,单位缴费部分由单位缴纳。单位确无能力缴纳的由军转干部所在单位或个人报经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审核欠缴金额后,向市国资委申请,经市军转办批准同意后由市财政局核拨,并由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免去个人和单位欠费滞纳金。未达到退休条件的军转干部,单位缴费部分暂时由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予以挂帐,待企业经营状况好转时再缴纳,个人缴费部分在生活困难补助费中扣缴。
(三)在困难企业工作的军转干部,距法定退休年龄5年以内的,如本人自愿,可提前退休,并按国家现行规定减发基本养老金,提前退休人员的基本养老金由现行渠道解决。
(四)对下岗失业、无业,以及属低保家庭、“零就业家庭”、重点优抚对象的企业军转干部办理个人基本养老保险,按《中共惠州市委办公室、惠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惠州市优待困难转业复员退伍军人、烈军属的意见〉的通知》(惠市委办发〔2007〕17号)的有关意见执行。
三、落实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一)企业军转干部应该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企业拖欠军转干部基本医疗保险费的,应想方设法缴清欠款。未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企业,应采取积极措施参保。
(二)所在企业生产经营困难且无力缴交医疗保险费,以及属低保家庭、“零就业家庭”、重点优抚对象的企业军转干部按惠市委办发〔2007〕17号文件的有关意见执行。
(三)参加医保后自负医药费负担仍很沉重的企业军转干部,按照《惠州市市直企业军转干部特困救助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酌情给予救助。
(四)1953年12月31日前入伍的企业退休军转干部,由市财政每月给予发放150元的医疗补贴;1954年1月1日后入伍的企业退休军转干部,由市财政每月给予发放100元的医疗补贴。
(五)建立企业退休军转干部健康检查制度。对企业退休军转干部每年进行一次健康检查,采取定点、定项目的方式进行。具体按《惠州市市直企业退休军转干部健康检查实施办法》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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