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企业军转干部生活困难补助费的申请与审批
企业为保障军转干部基本生活,无能力筹措资金需要市财政帮助解决的,由企业或军转干部本人申请军转干部生活困难补助费,市国资委审核,市军转办审批,市财政局核拨,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代扣款项并发放。
1、企业有主管部门的,先由军转干部本人填写《惠州市直企业军转干部生活困难补助费个人申请表》(简称《申请表》),报所在企业。企业根据有关条件负责审查,对符合条件的军转干部,按要求分别填写《惠州市直企业军转干部生活困难补助费单位审批表》(简称《审批表》)和《惠州市直企业未退休军转干部生活困难补助费发放名册表》、《惠州市直企业退休军转干部生活困难补助费发放名册表》(简称《名册表》),加具意见后上报企业主管部门初审,送市国资委审核,由市军转办审批。
2、企业无主管部门的,由企业初审后将《申请表》、《审批表》、《名册表》送市国资委审核后,由市军转办审批。
3、没有单位申报的企业军转干部,由其本人填写《申请表》、《审批表》、《名册表》送市国资委审核后,由市军转办审批。
(五)企业军转干部生活困难补助费的发放
1、市军转办将批准同意由市财政拨款发放生活困难补助费的企业军转干部《名册表》,分别报市财政局、国资委和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各一份,市财政局根据批准的补助金额按月将补助费拨付到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在商业银行开设的“惠州市市直企业军转干部生活困难补助费专户”。
2、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根据市军转办提供的发放生活困难补助费《名册表》到上述同一银行开设企业军转干部个人银行帐户,按月将生活困难补助费发放到个人帐户。
3、企业军转干部发放生活困难补助费个人帐户(存折)由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发放到军转干部本人。
(六)企业军转干部生活困难补助费发放的日常管理
1、企业和企业主管单位要及时了解军转干部的下岗、失业、重新就业和办理退休或人员增减等情况,根据军转干部月收入或退休军转干部的单位补贴的增减及时申报或调整生活困难补助费,填写《惠州市直企业申领生活困难补助费军转干部变更情况申报表》,逐级上报。
2、企业军转干部生活困难补助费原则上每年申报一次。补贴数额和人员增减时,企业应及时重新申报,市国资委、军转办应及时审核、审批。
3、申领生活困难补助费的企业军转干部每年6月20日前和12月20日前须到所属单位或主管部门办理登记手续。本人无法亲自前往的,可委托他人代为办理,但须持有军转干部本人身份证和由其本人签名的委托书。
4、领取生活困难补助费的企业军转干部从办理退休手续的第二个月起,改按退休企业军转干部生活困难补助费的标准发放。
(七)下列情况的企业军转干部不列入补助范围:
1、2004年1月1日后调入我市市直企业(含中央、省属驻惠企业)工作的。
2、受开除处分、劳动教养或刑事处罚的。
(八)申领生活困难补助费的企业军转干部被选调为机关公务员或事业单位在编正式工作人员的,从领取工资之月起停发生活困难补助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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