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信息

湖南军转:怀化团职军转干部安置办法(试行)

怀化党建网 2019-08-09

中公军转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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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惩戒减分。现职期间受留党察看或行政撤职处分的减30分;受撤销党内职务或行政降职、降衔处分的减25分;受党内严重警告或行政记大过处分的减20分;受党内警告或行政记过处分的减15分;受行政严重警告处分的减10分;受行政警告处分的减5分。因负领导责任受到上述处分的按相应标准减半扣分。

不同的惩戒实行累计减分,但累计扣减的总分不超过上一层次处分的分值。因同一问题受多种处分的,只按最高处分减分。

第十一条 政策照顾分。

(一)在边远艰苦地区服役或者从事飞行、舰艇、涉核岗位工作加分。在一类地区工作满10年的加10分,超过10年的每增加1年加0.5分;在二类地区工作满10年的加12分,超过10年的每增加1年加0.7分;在三类地区工作满10年的加14分,超过10年的每增加1年加0.9分;在四类地区、一类岛屿工作满10年的加16分,超过10年的每增加1年加1.1分;在西藏自治区、二类岛屿工作满10年的加18分,超过10年每增加1年加1.3分;从事飞行、舰艇或在涉核岗位工作满10年的加14分,超过10年的每增加1年加1分。在边远、艰苦地区服役,从事飞行、舰艇工作或在涉核岗位工作不满10年的按每年0.6分计分。上述加分以部队任职命令为准。

(二)参战加分。为保卫国家安全,参加作战1年以上的计20分,1年以下计10分。参加国际维和的参照作战计分。

(三)伤残加分。因战致残的计20分,因公致残的计10分。

(四)参加国家、军队和地方重大任务的视情况予以加分,最高不超过10分,由怀化市军转干部安置领导小组根据上级有关政策、规定进行认定。

第四章 计分排序

第十二条 计分工作按本办法第五条规定的三类适用对象分类进行。

第十三条 根据军转干部个人情况,统一填写《军转干部量化计分表》,并由军转干部本人签字确认。如本人对计分结果有异议的,可申请复核。

第十四条 计分工作严格依据部队审核移交的转业干部个人档案原始资料,档案之外的其它任何证明材料不作为计分依据。

第十五条 汇总计分情况分类进行排序。计分相同的,逐次按照任现职时间长短、军衔高低、军龄长短的顺序,确定排名先后。

第十六条 将分类排名情况在指定地点或以指定方式进行公示,时间一周。在公示期间有异议的,可向市委组织部提出申请复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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