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量化考核
第八条 根据中央政策精神制定量化计分办法,对接收安置团职干部军龄、任职年限、立功受奖和在边远艰苦地区服役、从事飞行、舰艇工作等情况进行综合评分,计分由基本素质分、综合表现分、政策照顾分三个部分组成。
第九条 基本素质分。
(一)军龄计分。达到现职服役最低年限的,按军龄每年计2分,未达到现职服役最低年限的,按军龄每年计(2-所差年限数×0.1)分。地方大学毕业直接入伍和入伍前参加工作的,在校学习和工作年限比照军龄计算。
(二)职务计分。职务以部队批准转业时所任职务为准。正团职计30分,任领导职务的另加5分;副团职计20分,任领导职务的另加3分。
(三)任职时间计分。任现职满最低年限的计2分,超过最低年限的每增加一年加2分。任职时间以周年计算,时间计算截止到批准转业当年的3月31日。
(四)军衔(警衔)计分。军衔(警衔)以部队批准转业时所授军衔(警衔)为准。少校计12分,中校计15分,上校计18分,现军衔(警衔)满4年的每增加1周年加1分。
(五)学历学位计分。取得国家认可的学位、学历,中专计1分;大专计3分;大学计5分;同时获得双学士学位的计7分;获得硕士学位和研究生毕业证书的计8分,只获得硕士学位或研究生毕业证书的计7分;获得博士学位的计12分。计分按最高等次核定,不累计计分。学位、学历的认定时间截止到批准转业当年的3月31日,学籍等材料必须齐全。
第十条 综合表现分。
(一)奖励加分。在服役期间,获国务院或中央军委授予荣誉称号的计60分;被大军区级单位授予荣誉称号的计50分;荣立个人一等功的计40分;荣立个人二等功的计30分;荣立个人三等功的计6分。战功按上述标准相应提高一个层次计分。同一类奖项累计总分不超过上一个层次奖励分值。
受党中央、国务院、中央军委奖励的计20分;受解放军四总部、各大军区、军兵种表彰为先进个人的计10分。
获国家科技进步一、二等奖的分别计40分、30分;获全军军队科技进步一、二、三等奖的分别计20分、15分、10分。
被国家各部委表彰为先进个人的计10分;被省级党委、政府授予荣誉称号的计25分、记一等功的计20分、二等功的计15分、三等功的计6分;被省级党委政府表彰为先进个人的计6分。在团职岗位上被地市级党委政府表彰的计5分。
在正团职岗位上受部队二等功以上奖励的在原计分基础上增加6分,在正团职岗位上荣立部队三等功的在原计分基础上增加2分。
立功受奖计分可以累计计算,因同一事件多次立功受奖的,只按最高奖项计分一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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