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怀化市计划分配团职军转干部安置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做好新形势下的军转干部安置工作,支持国防和军队现代化建设,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印发〈军转干部安置暂行办法〉的通知》(中发〔2001〕3号)和《中共中央国务院中央军委印发〈关于进一步做好军转干部安置工作的意见〉的通知》(中发〔2007〕8号)精神以及湖南省有关规定,结合怀化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怀化市市直单位计划分配的行政副团职以上军转干部(简称军转干部,下同)。
第三条 符合本办法第二条规定的人员,按照核定岗位、量化考核、计分排序、自主选择的分配办法安置。
第四条 军转干部安置工作,坚持为经济社会发展和军队建设服务的方针,贯彻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把工作需要与个人意愿、组织安排与自主选择统一起来,确保军转干部安置工作更加科学、规范、有序。
第二章 核定岗位
第五条 核定岗位(单位)分为三类。
第一类是正处级非领导职务或副处级领导职务,适用对象为正团职任职满3年的军转干部。
第二类是副处级非领导职务,适用对象为正团职任职未满3年的军转干部。
第三类只核定安置单位,由安置单位明确岗位,适用对象为副团职军转干部。
第六条 核定岗位工作由市委组织部负责,统筹考虑全市领导班子和干部队伍建设情况,按照不低于1:1.2的比例分类提出相应的安置岗位(单位)方案,提请市委常委会研究审定后编制岗位(单位)表。
第七条 核定岗位工作坚持把机构改革关于严格控制职数的要求与军转干部安置编制职数单列、5年内不占编制职数的政策精神有机统一,按照领导班子“三定”职数5年内有预计出缺,或近3年接收军转干部不到2名的单位,可以采取先进后出的方式安置军转干部。县(市、区)领导班子不超职数安置军转干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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