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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军转:株洲市军转干部考核安置办法(2014)

株洲组工网 2019-08-09

中公军转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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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计分排序

第十六条 量化考核计分有关要素严格以部队审核移交的军转干部个人档案原始资料为依据。

第十七条 按照军转干部管理权限,分别由市委组织部、市军转干部安置办公室根据军转干部个人情况,组织填写《军转干部量化考核计分表》。军转干部考核计分结果与本人见面,并经本人签名确认,本人对考核结果有疑问的,可以申请复核并附相关依据,复核后仍不签名确认的,以有关部门核定为准。

第十八条 按照正团职、副团职(由市委组织部组织落实)、营职以下及专业技术军转干部(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组织落实)分批分类,将每批类的军转干部按考核计分高低排序。计分相同的,按照职务级别、任职年限、军龄时间依次确定前后顺序。

第六章 单位(岗位)选择

第十九条 采取分批组织、逐类进行、依次选择的办法进行自主选岗。军转干部按类别、按程序参与选择单位,只能选择一次,一旦选定,不得改变。

第二十条 团职军转干部安置

一、由市委组织部组织对团职军转干部按计分确定的排名先后顺序依次选岗。第一类适用对象可以在第一、二类核定岗位中选择;第二类适用对象可以在第一、二类空余岗位中选择(其中第一类空余的岗位调整为副处级非领导职务)。其它情况均不得进行跨类选择。

二、团职军转干部选定安置单位后,市委组织部与其本人书面签字(章)确认选岗结果,签字后不得更改,否则视为自动放弃选岗资格。本人放弃选岗资格,或拒不参加选岗的,由市委组织部根据实际情况,在相应类别其他军转干部自主选择后剩余的岗位内实行指令性安置。

三、团职军转干部选定岗位(单位)或指令性安置岗位(单位)后,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办理任职手续。其中,副团职军转干部的接收单位应及时按政策下达任职通知,并报市委组织部备案。

第二十一条 营职以下及专业技术军转干部安置

一、由市军转干部安置办公室组织对营职以下及专业技术干部按计分确定的排名先后顺序依次选岗。

二、营职以下及专业技术军转干部选定安置单位后,市军转干部安置办公室与其本人书面签字(章)确认选岗结果,签字后不得更改,否则视为自动放弃选岗资格。本人放弃选岗资格,或拒不参加选岗的,由市军转干部安置办公室根据实际情况,在相应类别其他军转干部自主选择后剩余的岗位内实行指令性安置。

三、个别岗位对军转干部确有特殊要求的,可由接收单位与市军转办协商,报军转安置领导小组审定;对紧缺人才,由市军转安置领导小组指定安置。

四、营职以下及专业技术军转干部选定单位或指令性安置单位后,召开军转干部安置会议,办理相关手续。

第七章 纪律监督

第二十二条 军转干部必须对档案中和个人提供的材料的真实性负全责,凡档案材料不真实或个人弄虚作假的,一经查实,取消自主选择资格;军转干部安置方案一经确定,不再复议和变更,每个军转干部必须服从组织安排;不服从指令性安置或拒不报到的作退档处理。对无正当理由拒不报到的军转干部,下一年度重新纳入安置计划时,按当年考核得分的80%计算总分。

第二十三条 严格贯彻落实全国、全省的军转安置政策。接收单位必须无条件接收军转干部,对拒绝或者变相拒绝接收军转干部,以及未按安置计划和政策提供岗位的单位,组织、编制、人社、财政等部门冻结该单位人员编制计划、人员调动、录用。

第二十四条 军转干部考核安置工作的具体工作人员要从严要求自己,严格按考核计分的结果进行排序,自觉接受纪检监察部门的监督。安置工作要做到公开、公平、公正,实行阳光操作、透明操作。对违反本办法规定,在安置工作中违规操作、弄虚作假、索贿受贿的,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或党纪政纪处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二十五条 军转干部考核安置工作中,相关监督部门全程参与。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国家另有明确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市委组织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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