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 量化考核
第十二条 市委组织部审查团职军转干部的档案,市军转干部安置办公室审查营职以下及专业技术军转干部的档案,对有关要素量化考核计分。考核工作是对军转干部服役期间的基本素质、德才表现等进行综合评价。量化考核计分由基本素质分、综合表现分和政策加分三部分组成。量化考核计分各要素的计算时间截止到批准转业日期。
第十三条 基本素质计分
一、军龄计分:达到现职服役最低年限的,按军龄每年计2.5分,未达到现职服役最低年限的,按军龄每年计(2.5-所差年限数×0.1)分。地方大学生直接入伍和入伍前参加工作的,在校学习和工作年限比照军龄计算。
二、职务计分:职务以部队批准转业时所任职务为准。正排职(技术14级)计3分;副连职(技术13级)计6分;正连职(技术12级)计8分;副营职(技术11级)计11分;正营职(技术10级)计13分;技术9级计16分,技术8级计18分,技术7级计21分;副团职计20分;正团职计30分。营职以下及专业技术转业干部担任建制分队主官的另加4分,担任其他领导职务的另加2分;担任副团职领导职务的另加3分,担任正团职领导职务的另加5分。
三、任职时间计分:实行任职时间分段计分方式,即任现职未满3年的不计分,满3年未满6年的每年计1.5分,满6年以上的每年计2分。任职时间以周年计算,时间计算截止到批准转业当年的3月31日。
四、军(警)衔计分:军(警)衔以部队批准转业时所授军(警)衔为准。少尉计3分,中尉计6分,上尉计9分,少校计12分,中校计15分,上校计18分,大校计21分。现军(警)衔满4年的每增加一年加0.5分。文职级按相对应的军(警)衔级别计分。
五、学历学位计分:取得国家认可的学历、学位,中专计1分;大专计3分;大学计4分;同时获得双学士学位的计6分;获得硕士学位和研究生毕业证书的计8分,只获得硕士学位或研究生毕业证书的计6分;获得博士学位的计10分。计分按最高等次核定,不累计计分。学历、学位的认定时间截止到批准转业当年的3月31日,学籍、学位等材料必须齐全。
第十四条 综合表现计分
一、奖励加分:在服役期间,被国务院或中央军委授予荣誉称号的计50分;被各大军区、军兵种授予荣誉称号的计45分;荣立个人一等功的计40分;荣立个人二等功、三等功的按递减方式计分,即第一次二等功计20分、第二次计10分、第三次以后每次计6分;第一次三等功计4分、第二次计2分、第三次以后每次计1分。战功按上述标准提高一个层次计分。
受党中央、国务院、中央军委表彰的先进个人计15分;受军区、各军兵种、各总部、军事科学院、国防大学、国防科技大学、武警部队表彰的先进个人的计8分。
获国家科技进步一、二等奖的分别计50分、40分;获全军军队科技进步一、二、三等奖的分别计40分、12分、6分。
被省级党委、政府授予荣誉称号的计20分、记一等功的计12分、二等功的计8分、三等功的计4分;被市级政府记二等功的计5分、三等功的计3分;被国家各部委表彰的先进个人的计8分;被省级党委、政府表彰的先进个人计3分;被军级单位党委表彰的先进个人计3分。被市级党委、政府表彰的先进个人的计2分。
在正团职岗位上受部队一等功、二等功奖励的在原计分基础上增加5分,在正团职岗位上受部队三等功奖励的在原计分基础上增加1.5分。
同一类奖项累计总分不超过上一个层次奖励分值,因同一事件多次立功受奖的,按最高奖项计分一次。
二、惩戒减分:现职期间受留党察看或行政撤职处分的减20分;受撤销党内职务或行政降职、降衔处分的减17分;受党内严重警告或行政记大过处分的减14分;受党内警告或行政记过处分的减11分;受行政严重警告处分的减8分;受行政警告处分的减5分。因负领导责任受到上述处分的按相应标准减半扣分。
不同的惩戒实行累计减分,但累计扣减的总分不超过上一层次处分的分值。因同一问题受多种处分的,只按最高处分减分。
第十五条 政策加分
一、在边远艰苦地区服役或者从事飞行、舰艇、涉核岗位工作加分。在一类地区工作满10年的计10分,超过10年的每增加一年加0.5分;在二类地区工作满10年的计12分,超过10年的每增加一年加0.7分;在三类地区工作满10年的计14分,超过10年的每增加一年加0.9分;在四类以上地区、二类岛屿工作满10年的计16分,超过10年的每增加一年加1.1分;在西藏自治区、一类岛屿工作满10年的计18分,超过10年的每增加一年加1.3分;从事飞行、舰艇或在涉核岗位工作满10年的计14分,超过10年的每增加一年加1分。在边远艰苦地区服役或者从事飞行、舰艇以及在涉核岗位工作不满10年按每年0.6分计分。
在边远艰苦地区服役同时从事飞行、舰艇工作或在涉核岗位工作的,按照就高不就低的原则,计其中一项最高效备考为基础分,其它可同时享受的政策照顾计分按50%累加计算。
本条款政策加分,均以部队正式任职命令和档案记载为依据。
二、参战加分。为保卫国家安全,每参加作战一次的计20分。
三、伤残加分。因战致残6级(二等乙级)计10分,7至8级(三等甲级至三等乙级)计8分,9至10级计6分;因公致残6级(二等乙级)计5分,7至8级(三等甲级至三等乙级)计4分,9至10级计3分。
四、完成非战争行动加分。参加国际维和的计6分;参加平暴、反恐、海军护航的计4分;驻港、驻澳的计3分。参加地方重大工作任务的视情况予以加分,每次计2分,最多不超过6分,由市委组织部、市军转干部安置办公室根据上级有关政策、规定进行认定。
五、户籍加分。原籍、入伍地、配偶随军前或结婚时常住户口所在地在株洲市区的加10分。
六、驻株部队加分。符合在株洲市安置的军转干部驻株满4年加1分,每增加1年加1分,最多不超过5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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