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安置程序
(一)制定计划
省军转干部安置工作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省军转办),根据当年计划分配军转干部人数和各单位编制情况、历年接收情况,拟定中省直单位安置军转干部计划,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研究同意后,报省政府审批。
(二)下达计划
省军转办将经省政府审批的安置计划,以省军转干部安置工作小组的名义,下达到有关中省直单位。
(三)公布计划
省军转办将省政府审批同意的安置计划,通过部队转业办向军转干部公布。
(四)填报志愿
军转干部,按照公布的安置计划和专业要求,对应职级填报志愿。每人允许填报4个志愿。其中,机关单位2个,事业单位2个,志愿到企业单位安置的可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
专业技术干部填报志愿应与其在部队所从事的专业相近。
(五)资格审查
省军区、武警省总队、省公安现役部队转业办按本办法规定的条件,对填报志愿的军转干部进行资格审查;省军转办复审认定。
(六)统一考试
考试工作由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会同省纪检监察部门组织进行全省统考。军转干部按准考证上规定的时间和地点参加考试。各市、地和有关部门原则上不再组织考试和专业知识测试。
(七)考核打分
先由部队转业办对所属部队转业干部进行考核打分,填写《团职军转干部考核表》和《营职以下和专业技术军转干部考核表》并签署意见;再由省军转办组织有关部队转业办进行审核;最后由省军转办复核认定。
(八)公示成绩
省军转办将军转干部考核成绩和考试成绩在规定的时间内通过部队转业办向军转干部公示,公示期3天。有异议的,组织有关人员进行复核后,再次进行公示。
(九)择优安置
省军转办依据军转干部本人填报的志愿,按照考试、考核分数择优安置。
五、公示结果
省军转办将择优安置结果,通过部队转业办向军转干部公示,公示期3天。
本办法自2013年7月1日起施行。以往有关军转干部安置的办法规定,凡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本办法由省军转干部安置工作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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