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信息

福建福州军转:福州市区省直市直划分安置政策

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网 2019-08-09

中公军转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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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功绩量化计分办法

(一)团职军转干部功绩计分办法

团职军转干部功绩计分由基本分、加分和减分组成。

1、基本分标准

(1)职务:每月按1分计算。

(2)军龄:每月按0.5分计算。

(3)军衔:上校(文职4级)基础分48分, 中校(文职5级)基础分24分,少校(文职6级)基础分0分。以上各军衔按每月0.5分累加。

2、加分标准

(1)荣立个人三等功奖励的(含在任职期间,单位荣立集体三等功奖励的主官),第一次加10分,从第二次起按每次2分累加。

(2)在边远艰苦地区服役或者从事飞行、舰艇工作满10年的,加10分(艰苦边远地区具体范围和类别,依据国发〔1989〕14号、〔2001〕14号文件所列的范围和类别确认),超过10年的,按每满1年0.5分累加。

3、减分标准

在任现职级期间,受行政警告、严重警告、记过、记大过、降职(级)或降衔(级)、撤职等军纪处分的,分别减1、2、3、4、5、6分;受党内警告、严重警告、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等党纪处分的分别减1、3、5、7分。受两项以上处分的,按最高一项处分减分。

(二)营职以下军转干部(含专业技术干部)功绩计分办法

营职以下军转干部(含专业技术干部)功绩计分由基本分、加分和减分组成。

1、基本分标准

(1)职务:技术7级计50分, 技术8级计45分, 技术9级计40分, 正营职(技术10级)计35分, 副营职(技术11级)计30分, 正连职(技术12级)计25分, 副连职(技术13级)计20分,排职(技术14级)计15分。任职(级)时间按每月0.1分累加。

(2)军龄:按每年0.5分累加,不满1年按1年计算。

(3)军衔:大校(文职3级)21分,上校(文职4级)18分,中校(文职5级)15分,少校(文职6级)12分,上尉(文职7级)9分,中尉(文职8级)6分,少尉(文职9级)3分。

2、加分标准

(1)荣立个人三等功奖励的(含在任职期间,单位荣立集体三等功奖励的主官),第一次加10分,从第二次起按每次2分累加。

(2)在边远艰苦地区或者从事飞行、舰艇工作满10年的加10分(艰苦边远地区具体范围和类别,依据国发〔1989〕14号、〔2001〕14号文件所列的范围和类别确认), 超过10年的,按每满1年0.5分累加。

3、减分标准

在任现职级期间,受行政警告、严重警告、记过、记大过、降职(级)或降衔(级)、撤职等军纪处分的,分别减1、2、3、4、5、6分;受党内警告、严重警告、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等党纪处分的分别减1、3、5、7分。受两项以上处分的,按最高一项处分减分。

(三)有关说明

1、按分数从高到低排序,若出现相同分数时,优先顺序是:(1)以职务高者优先;(2)以任职早者优先;(3)以军衔高者优先;⑷以军衔时间早者优先;⑸以入伍(参加工作)时间早者优先;⑹以前一任职早者优先。其中(3)、⑷项不适用于少尉军衔(文职9级)、⑹项不适用于排职(技术14级)干部。

2、专业技术干部改任行政职务的,其任职时间从所任行政职务时间起算;受过降职处分后再提升职务的转业干部其降职前所任同职时间可连续计算。

3、以上时间均计算至转业当年的3月31日。

本实施意见由省军转办负责解释,其中功绩量化计分办法由省军区转业办负责解释。

(军转:关于印发《福州市区安置的军转干部实行省、市计划单列接收安置实施意见》的通知,来源: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网,中公军转网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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