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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省直和中央在榕单位接收安置军转干部实施意见》的补充通知
日前下发的《省直和中央在榕单位接收安置军转干部实施意见》(闽军转〔2009〕2号)中,对荣立二等功以上军转干部,其功绩量化计分加分标准未作明确规定,经研究,现补充规定如下:
1、荣立个人二等功或战时三等功奖励的(含在任职期间,单位荣立集体二等功或战时集体三等功奖励的主官),第一次加20分,从第二次起按每次4分累加。
2、荣立个人一等功以上奖励的(含个人荣获中央军委授予荣誉称号奖励的,包括在任职期间单位荣立集体一等功或集体荣誉称号奖励的主官),第一次加30分,从第二次起按每次6分累加。
3、因同一事迹同时荣立个人和集体奖励项目的,不重复计分。
4、凡受两次以上立功奖励的,以最高奖励项目计算基本分,奖励项目低的只算累加分,不再重复计算为基本分。如某军转干部曾荣立一等功一次、二等功一次、三等功两次,则其功绩量化计分为:30+4+2×2=38分。其他以此类推。
二○○九年五月十四日
(军转:关于《省直和中央在榕单位接收安置军转干部实施意见》的补充通知,来源: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网,中公军转网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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