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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福州军转:福州市区省直市直划分安置政策

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网 2019-08-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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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福州市区安置的军转干部实行省、市计划单列接收安置实施意见》的通知

福州市军转干部安置工作领导小组,驻榕部队师以上单位政治部:

为进一步做好福州市区的军转干部安置工作,经省军转干部安置工作领导小组研究,现将《福州市区安置的军转干部实行省、市计划单列接收安置实施意见》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09年4月13日

福州市区安置的军转干部实行省、市计划单列接收安置实施意见

闽军转〔2009〕1号

为做好在福州市区安置的军转干部实行省直(含中央在榕机构、单位、企业,下同)和福州市计划单列接收安置工作,现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划分原则

(一)省直和福州市接收安置军转干部按照“先分比例,后定人选”的办法进行。

(二)按照公平、公开、公正的安置原则,对符合在福州市区安置的军转干部,可以参加省直“公开计划、竞争上岗、双向选择”。省直竞争上岗、双向选择确定接收的人选列入省直安置计划,计入划分比例。

(三)为不影响安置进度,福州市可根据规定比例确定的各职级军转干部人数,预先拟定接收安置计划,待人选确定后,即按安置程序具体组织实施。

二、划分比例

(一)师职军转干部由组织安排到省直或福州市安置,不计划分比例。

(二)正团职军转干部,省直与福州市的接收比例为6.5:3.5。

(三)副团职军转干部,省直与福州市的接收比例为5:5。

(四)营职以下(含专业技术干部)军转干部,省直与福州市的接收比例为4.5:5.5。确定省直、福州接收人选时,省直若未达到4.5的比例,则按营职、连排职、技术9级及以上、技术10-11级、技术12级及以下等五个层级,每一层级按“省直未完成安置人数与福州市区未完成安置总人数之比”为计算系数确定接收人数,使省直和福州市接收人数比例达到4.5:5.5。

三、划分办法

(一)符合福州市区安置的军转干部,由部队转业干部移交部门组织其填报到省直或福州市安置的志愿,根据志愿划分安置去向。军转干部填报的志愿表一式3份,必须本人签字,所在部队团以上政治机关、部队转业办盖章,由所在部队政治机关、部队转业办、省军转办各存一份,以备核查。

(二)当出现所报志愿人数和确定的划分比例不一致时,采取功绩量化计分的办法,根据本人所报志愿按分数由高到低依次划分到省直或福州市安置人选,使在省直或福州市安置的军转干部数分别达到各职级规定的划分比例。

(三)划定省直和福州市安置人员的时限,原则上确定为省直单位竞争上岗考试结束后30天。同时,对双向选择被省直单位接收的军转干部的确认,同样在竞争上岗考试结束后30天截止。具体安置时间节点与中央相关规定不符的,以中央相关规定为准。

(四)经排序审核划定在省直或福州市安置的名单,分别由省军转办和驻榕各军兵种转业移交部门在指定的场所同时进行张榜公示,公示时间为7天。期间如有反映划分有误的,一经核实,立即予以纠正。公示结束后,确定的划分名单不再调整。

四、优先选择条件

凡符合进福州市区安置的军转干部,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根据本人意愿,可优先选择在省直或福州市安置:

(一)战时荣立三等功、平时荣立二等功及以上奖励,以及在任职期间,单位荣立集体二等功或战时集体三等功以上奖励的主官。

(二)在艰苦边远地区和特殊岗位工作满10年及以上的(艰苦边远地区具体范围和类别,依据国发〔1989〕14号、〔2001〕14号文件所列的范围和类别确认,特殊岗位指从事飞行、舰艇工作岗位,以上各项岗位工作时间可以累计)。

符合以上条件的军转干部选择后分别纳入省直和福州市的划分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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