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信息

浙江省衢州市军人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工作实施细则

衢州市人民政府网站 2019-08-09

中公军转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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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优惠政策

(一)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因公(战)致残(一至六级)、荣立二等功(三等战功)以上奖励、在边远艰苦地区或从事飞行、舰艇工作10年以上军人的随军家属以及有就业困难的服现役15周年以上军人的随军家属作为重点安置对象,可在随军所在地选择安置地,由当地人民政府优先安置。(本条依据国务院中央军委国发【2013】42号文件第十条,省政府省军区浙政发【2014】25号文件第十一条,结合本市实际作进一步规范明确)

(二)安置到企业的随军家属,享受安置单位同类人员同等福利待遇,劳动合同期内,非本人原因不得随意解聘。

(三)各级人民政府应将随军家属培训纳入职业技能培训计划,鼓励随军家属积极参加职业技能培训,并由随军家属结合所学专业特长、就业意向和社会用工需求,自行选择参加培训工种。经培训鉴定合格取得国家职业资格证书的,按规定给予职业培训补贴和职业技能鉴定补贴。(以上(二)、(三)条依据省政府省军区浙政发【2014】25号文件第二十二条,结合本市实际进行了细化明确)

(四)各级人民政府开发的公益性岗位和财政支付工资的各类工勤岗位遇有空缺需补充人员的,要拿出一定的比例用于安置随军家属。可按规定申请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并依法签订劳动合同、参加社会保险。

(五)鼓励和倡导企业特别是大型民营企业积极吸纳随军家属就业。对吸纳就业困难随军家属就业、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企业,在相应期限内给予单位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和失业保险补贴。

经认定的就业困难随军家属以灵活就业(含自主创业)方式实现就业,并以个人身份参加城镇职工社会保险的,给予养老保险、医疗保险个人参保最低正常缴费额50%的社会保险补贴。

社会保险补贴期限,除对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人员可延长至法定退休年龄外,其他人员最长不超过3年。就业困难随军家属名单由驻衢部队团以上单位政治机关报驻地就业局认定。(以上(四)、(五)二条依据省政府省军区浙政发【2014】25号文件,第十五、十六条,结合本市实际经征求人社局和财政局意见后进行了细化明确)

(六)对在当地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登记失业的随军家属自主创业(国家限制行业除外)自筹资金不足的,可按毕业5年以内普通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小额担保贷款和贴息标准,给予小额担保贷款和贴息扶持。对2名以上随军家属设立合伙企业的,可适当扩大贷款规模,具体额度根据实际情况审核确定。

随军家属从事电子商务经营并通过网上交易平台实名注册认证的,经当地人力社保部门、财政部门认定,可给予同等小额担保贷款和贴息扶持,并给予5000元的一次性创业补助。(本条依据省政府省军区浙政发【2014】25号文件第十九条,参照市人行、财政局、人力社保局、经信委联合拟出台的《衢州市区小额担保贷款实施办法》执行)

(七)对自谋职业的随军家属发放3万元一次性自谋职业补助,经费列入当地财政预算。申请自谋职业并领取一次性自谋职业补助金后的随军家属,视同当地政府已安置就业,不享受其他就业安置政策。自谋职业补助金与随军家属生活困难补助不能同时享受,已享受过的,在自谋职业一次性补助金中扣除。(本条依据省政府省军区浙政发【2014】25号文件第十八条,结合本市实际参考金华、丽水地区做法进行了量化、细化)

(八)对为安置随军家属就业而新办企业,凡安置随军家属人数占企业人数60%以上,符合相关规定的,自领取税务登记之日起3年内免征营业税。(本条参照省政府省军区浙政发【2014】25号文件第十五条)

(九)随军家属从事个体经营的,符合相关规定的,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3年内免征营业税和个人所得税。随军家属创办的符合税法规定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可按有关规定享受企业所得税减免政策。(本条参照省政府省军区浙政发【2014】25号文件第二十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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