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信息

浙江省衢州市军人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工作实施细则

衢州市人民政府网站 2019-08-09

中公军转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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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国有企业职工或未就业的随军家属安置

1.具有国有企业职工身份并正常缴纳社会养老保险的随军家属,或有意愿到国有企业(含中央及省属国有、国有控股和国有资本占主导地位企业,下同)工作的随军家属安置,按照属地管理、国防义务均衡负担原则,由当地人民政府督导用人单位,根据实际用工需求和岗位任职资格要求,结合随军家属专业特长、学历经历等情况,明确安置计划。对属于初次安置随军家属的国有企业,按年度招用新职工总量的5%以上比率确定;其他按年度招录新职工总量的3%比率确定;按安置计划计算不足1人的,则根据企业规模情况,每年或2年为周期落实1个岗位指标。接收单位明确人员后,应当在6个月内按规定办理接收手续,并依法签订劳动合同、参加社会保险。

随军家属符合国有企业招聘条件的,同等条件下优先聘用。

2.积极开展公益性等岗位援助就业。各级人民政府要充分挖掘社会服务、公益事业、社区岗位等就业资源,安排一定比例的公益性岗位安置随军家属。财政支付工资的各类工勤岗位遇有空缺确需补充人员的,应当优先按排符合岗位条件的随军家属。

3.对有自主创业愿望的随军家属,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积极鼓励扶持,按规定给予市场准入、税费减免、贷款贴息、创业补贴等优惠政策支持,帮助其尽快实现自主创业。

4.人力资源市场适时为随军家属推荐就业或每年举办一次送岗进军营招聘活动,积极为随军家属提供就业服务。

5.实行促进就业的过渡性措施,对随军6个月未就业、且无固定收入的随军家属,由当地人民政府按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的标准发放生活补贴费。政府生活补贴由当地财政列支,不能与失业保险金同时享受,补贴期限不超过24个月。

6.驻地各部队,应当充分挖掘内部安置潜力,通过开办营区服务网点、开发后勤服务性岗位等形式,最大限度安置随军家属,缓解社会就业压力。(以上1-6条依据省政府省军区浙政发【2014】25号文件第八、九、十、十七条结合本市实际进行了细化明确)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列入安置计划

1、现工作单位与部队驻地在同县(市、区)范围的;

2、提供虚假材料的或档案材料不全,或经核实在驻地有工作且有固定收入的;

3、在考察、试用期间的公务员、事业单位工作人员;

4、无正当理由不服从安置或规定时限内不报到的;

5、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

6、已安置过一次,再次申请安置的;

7、受审查尚未作出结论和其他不符合法律及有关政策规定的。(本条参考其他地市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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