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军人子女接受学前教育,采取入部队幼儿园和地方幼儿园相结合的方式,按照下列规定给予优待
(一)军人子女入部队幼儿园,按照划区保障的原则,在部队驻地范围内就近免费入园;无隶属关系部队的军人子女,未入本单位幼儿园的,可凭军人所在团级以上单位政治机关出具的证明,经拟入园主管单位审核批准,就近就便入其他部队开办的幼儿园,享受办园单位军人子女待遇;未入部队幼儿园的军人子女, 可凭军人所在团级以上单位政治机关出具的证明,经拟入园主管单位审核批准,就近就便优先入地方公办幼儿园,地方公办幼儿园不得拒绝接收。
(二)驻国家确定的艰苦边远地区和西藏自治区,解放军总部划定的三类以上岛屿,以及在飞行、潜艇、航天、涉核等高风险、高危害岗位工作的军人子女,平时荣获二等功或者战时荣获三等功以上奖励的军人子女,烈士子女和因公牺牲军人子女,一至四级残疾军人子女,在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户籍所在地,就近就便优先入地方公办幼儿园。
第八条 军人子女接受义务教育,按照下列规定给予优待
(一)驻鲁部队的军人子女,由当地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在部队驻地县(市)或者地(市)范围内,协调安排到教育质量较好的小学、初级中学就读,具体办法由各地教育行政部门研究制定。
每年7月底前,由驻军单位政治部门将入学军人子女需求报所在地市军分(警备)区,军分(警备)区收集汇总后报当地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当地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于8月中旬前协调相关学校接收军人子女入学。
对接收军人子女数量较多、优待政策落实到位的学校,可由省军区政治部和省教育厅给予适当奖励。
(二)驻乡镇部队的军人子女,由当地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协调就近就便安排到本行政区域教育质量较好的小学、初级中学就读。
(三)驻国家确定的艰苦边远地区和西藏自治区,解放军总部划定的三类以上岛屿,以及在飞行、潜艇、航天、涉核等高风险、高危害岗位工作的军人子女,平时荣获二等功或者战时荣获三等功以上奖励的军人子女,烈士子女和因公牺牲军人子女,一至四级残疾军人子女, 由当地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在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户籍所在地,根据军人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的意愿,安排教育质量较好的中小学就读。
前款规定之外的军人子女义务教育优待措施,由地市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会同军分(警备)区政治机关制定。
第九条 军人子女报考普通高级中学,按照下列规定给予优待
(一)驻国家确定的三类(含三类)以上艰苦边远地区和西藏自治区,解放军总部划定的二类(含二类)以上岛屿部队的军人子女,以及在飞行、潜艇、航天、涉核等高风险、高危害岗位工作的军人子女,烈士子女,中考时可凭军人所在团级以上单位政治机关或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出具的证明,经当地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审核批准,按照当年录取分值10%的标准,降低分数录取。
(二)作战部队、驻国家确定的一类、二类艰苦边远地区和解放军总部划定的三类岛屿部队军人子女和因公牺牲军人子女,一至四级残疾军人子女,以及平时荣获二等功或者战时荣获三等功以上奖励的军人子女,中考时可凭军人所在团级以上单位政治机关或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出具的证明,经当地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审核批准,按照当年录取分值5%的标准,降低分数录取。
(三)驻国家确定的艰苦边远地区和西藏自治区,解放军总部划定的三类以上岛屿,以及在飞行、潜艇、航天、涉核等高风险、高危害岗位工作的军人子女,平时荣获二等功或者战时荣获三等功以上奖励的军人子女,以及因公牺牲军人子女、烈士子女,可根据军人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的需求和意愿,由当地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安排到父母原户籍所在地区教育质量较好的公办普通高级中学就读。
(四)驻一般地区部队的军人子女,中考时可凭军人所在团级以上单位政治机关出具的证明,经当地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审核批准,按照当年录取分值3%的标准,降低分数录取。
军人因工作调动、生活基础变更等,其子女需要转学、借读的,当地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在接到相关申请后,应通知拟入学校及时为其办理相关手续,并根据学生学习情况安排到相应教育质量较好的公办普通高级中学就读。接收学校不得拒绝接收和延误入学时间,不得收取建校(园)费、赞助费、择校费、转学费等国家和地方规定以外的任何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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