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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军人子女教育优待办法实施细则

历下区民政局 2019-08-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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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军人子女教育优待办法》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保障军人子女接受良好教育,促进驻鲁部队建设,根据国防法、现役军官法、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教育部、总政治部《军人子女教育优待办法》,结合山东省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军人子女,包括现役军人的子女、烈士子女、因公牺牲和病故军人的子女。

第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各类学校应当依法对军人子女接受教育给予优待,为军人子女接受良好教育创造条件、提供保障。

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按照有关规定,加强监督检查,保证军人子女教育各项优待政策规定的落实。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应当根据本行政区域内军人子女教育需求,按照有关规定,积极组织协调有关幼儿园、学校做好军人子女教育优待工作。

设区的市和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把军人教育优待作为创建双拥模范城(县)的重要内容,出台优待办法,落实相关政策。省级应当把落实军人子女教育优待政策作为双拥模范城(县)评选的必备条件,予以重点考核。

第五条 部队团级以上单位根据上级指示要求,协调地方落实相关政策规定,加强所属幼儿园和子女学校建设,办好军人子女食宿站(点),协调解决军人子女教育优待有关问题。

各军分(警备)区负责协调本地市成立军人子女教育优待领导小组,由当地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军分(警备)区政治机关和驻军师以上单位政治机关参加,军分(警备)区政治机关设办公室,成员由当地教育、双拥等部门和部队有关人员组成,牵头驻地军人子女教育优待协调工作,定期召开会议,收集掌握驻地部队军人子女教育需求,积极会同同级人民政府,研究解决问题,并督促抓好军人子女教育优待各项政策的具体落实。

第六条 军人子女入公办幼儿园和中小学,免交国家和地方规定以外的建校(园)费、赞助费、择校费、转学费等费用。烈士子女、因公牺牲军人子女在公办学校接受义务教育期间免交学费、杂费、书本费,对寄宿学生由学校给予适当生活补助;在公办高级中学以上接受学历教育期间,由学校免收学费,并提供必要的学习生活上的帮助,同等条件下,优先享受奖(助)学金和贷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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