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信息

山东省军人子女教育优待办法实施细则

历下区民政局 2019-08-09

中公军转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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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条 军人子女需要入中等职业学校就读的,可以任选中等职业学校。

第十一条 军人子女报考高等学校,按照下列规定给予优待

(一)高考成绩达到批次控制线未被录取的军人子女,经征求本人意见,由省级招生部门协调符合有关投档要求的高等学校调剂录取,有关高等学校应当予以积极配合。

(二)烈士子女,可以在高等学校投档分数线下降低20分投档。

(三)平时荣获二等功或者战时荣获三等功以上奖励的军人子女,一至四级残疾军人子女,因公牺牲军人子女,驻国家确定的三类以上艰苦边远地区和西藏自治区,解放军总部划定的二类以上岛屿工作累计满20年的军人子女,在国家确定的四类以上艰苦边远地区或者解放军总部划定的特类岛屿工作累计满10年的军人子女,在飞、停飞不满1年或达到飞行最高年限的空勤军人子女,从事舰艇工作满20年的军人子女,在航天和涉核岗位工作累计满15年的军人子女,参加高考并达到有关高等学校投档线的,应予优先录取。

在普通高等职业学校完成规定学业且成绩合格的军人子女,可以直接参加学校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统一组织的专升本考试,符合相关录取要求的,可升入本科阶段学习。

每年高考结束后,由驻鲁部队大单位和武警总队政治机关统计省内参加高考的军人子女名单,与相关证明材料一并于6月15日前交省军区政治部,由省军区政治部负责审查把关,将条例条件的分类汇总后于6月底前报省级招生部门,省级招生部门据本细则在高考录取中予以优待。

第十二条 军队幼儿园、子女学校办园办学所需经费由国家和军队共同负担。

军队开办的实施义务教育的子女学校,所在地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当地义务教育生均公用经费标准给予补助。

第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将本行政区域内的军队幼儿园、子女学校达标验收和教师培训等,纳入当地相关规划,统一组织实施。

第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部门、财政部门、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对本行政区域内军人子女食宿站(点)所依托的学校,在校舍建设、经费投入、师资力量配备与交流等方面给予倾斜支持;县级人民政府在设置寄宿制学校时,应当统筹考虑行政区域内驻军部队军人子女的就学需求,并优先予以保障。

第十五条 驻鲁武警部队子女的教育优待,按照本细则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以往有关军人子女教育优待规定与本细则不一致的,以本细则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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