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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头市自主择业军转干部管理暂行办法
包人发[2008]173号
为了加强自主择业军转干部管理服务工作,现将修订后的《包头市自主择业军转干部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中共包头市委组织部 包头市人事局
包头市财政局 包头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包头市房管局
二00八年十一月十三日
包头市自主择业军转干部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做好自主择业军转干部管理服务工作,根据《军转干部安置暂行办法》(中发[2001]3号)、《关于自主择业的军转干部安置管理若干问题的意见》(国转联[2001] 8号)、《关于自主择业军转干部安置管理若干具体问题的意见》(国转联[2006]1号)、《关于进一步做好军转干部安置工作的意见》(中发[2007]8号)、《内蒙古党委办公厅、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自治区军转干部安置工作小组等13个部门关于贯彻落实军转干部安置暂行办法实施意见的通知》(内党办发[2002]3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自主择业军转干部的管理工作要坚持与国家和自治区军转安置改革政策相配套,统筹规划、合理安排、重点保障、服务到位的原则,保证自主择业军转干部各项待遇的落实。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市接收的自主择业军转干部。
第二章 接收与注册
第四条 自主择业军转干部符合下列条件的由我市接收:
1、包头市入伍的;
2、配偶常住户口在包头市的;
3、本人父母或者配偶父母、本人子女常住户口在包头市的;
4、对于特殊条件的军转干部到包头市安置按国家及自治区相关规定执行。
第五条 我市接收的自主择业军转干部每年第四季度到市军转干部管理服务处注册。未能按时注册的自主择业军转干部,由本人提出最近注册时间,并在确定时间内注册;凡在确定的时间内未注册的从下月起停发退役金。
第三章 退役金的核算
第六条 自主择业军转干部退役金的发放由自治区军转安置部门会同自治区财政部门通过国有商业银行支付。市军转干部管理服务处根据自治区军转办通知,按国家及自治区相关规定对退役金及时进行核对。自主择业军转干部如被党和国家机关、人民团体或者财政拔款的事业单位选拔录(聘)用为正式工作人员,从被选拔录(聘)用的下月起停发退役金,不再享受自主择业军转干部的有关待遇。
第四章 社会保障
第七条 自主择业军转干部享受与其军队职务等级相应的国家公务员医疗保险待遇,医疗保险财政补贴部分由军转安置部门协调市财政局在社保资金中统筹解决,保证按时足额到位。个人交纳部分由市军转干部管理服务处收齐后统一到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中心交纳。自主择业军转干部被党和国家机关、人民团体或财政拨款的事业单位录(聘)用后,按照我市有关规定,享受所在单位同等条件人员的医疗保险待遇。
第八条 自主择业军转干部到地方报到后,可根据本人意愿,将在部队服役期间的住房公积金转至市房管部门,由军转管理服务处统一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开设帐户。本人缴纳住房公积金,市财政不予补贴,在购建住房时,可以提供住房公积金贷款。
第九条 自主择业军转干部,符合国家和我市享受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独生子女费)规定的,由市军转干部管理服务处及时计发,所需经费由市财政解决。
第十条 自主择业军转干部未就业期间的冬季取暖费,按照自治区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 自主择业军转干部被党和国家机关、人民团体或财政拨款的事业单位录(聘)用后,应参加有关社会保险,并享受社会保险待遇,其社会保险缴费年限从其在地方缴纳社会保险费之日算起。
第十二条 自主择业军转干部去世后,一次性发给抚恤金和丧葬补助费,发放标准按《内蒙古党委办公厅、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自治区军转干部安置工作小组等13个部门关于贯彻落实军转干部安置暂行办法实施意见的通知》(内党办发[2002]3号)规定执行。
第五章 培训与就业
第十三条 自主择业军转干部的培训要贯彻“个人自愿,按需培训,依托社会,政府协助”的原则,由市军转干部管理服务处组织实施。培训要根据自主择业军转干部的需要,合理设置课程,以定向职业技能培训为主,提高他们的就业竞争能力。
第十四条 市军转安置部门应采取提供政策咨询、组织就业培训、向用人单位推荐、纳入人才市场等措施,为自主择业军转干部就业创造条件,并及时发布求职信息,组织自主择业军转干部参加人才交流大会,促进他们尽快就业。
第六章 管理
第十五条 市军转办按照接收条件接收自主择业军转干部,由市军转干部管理服务处进行日常管理工作,自主择业军转干部的安置和管理经费,由市财政解决。
第十六条 市军转干部管理服务处负责协调苏木(乡镇、街道)党组织做好自主择业军转干部组织关系的接转工作,居住地村(居)委会党支部要组织他们过好组织生活。
第十七条 市军转干部管理服务处要按照人事档案管理的要求,建立自主择业军转干部档案室,实行规范化管理。并协助他们办理评定专业技术职称、因私申请出国、出境等有关手续。同时,要建立自主择业军转干部联系制度,定期走访慰问,了解其工作和生活情况,对工作或生活上有困难的转业干部要协调有关部门帮助解决。
第七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市军转办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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