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接收条件和要求
(一)政治合格,必须是中共党员或共青团员,拥护党的基本路线,忠于祖国,志愿献身于公安消防保卫事业,在校期间遵纪守法、品行端正,未受过任何处分。家庭主要成员和主要社会关系无任何政治经济历史问题。
(二)必须是参加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招生统一考试录取的全日制普通高校2016年应届本科毕业生。重点接收国家“985”工程、“211工程”高校,教育部、公安部直属院校和省、自治区、直辖市所属重点高校本科毕业生。
(三)专业对口,学习成绩平均良好以上。学历、学制、专业内容、培养方向、课程设置符合接收要求,必须能按时取得本科学历并获得相应学位。
(四)身体健康,符合《军队院校招收学员体格检查标准(试行)》。
(五)年龄在24周岁以下(截止毕业当年8月31日,即1992年8月31日以后出生)。少数民族毕业生,年龄可放宽1岁;曾经服现役的毕业生,年龄可放宽2岁。
(六)本人保证入伍后服从组织分配,自愿到边远区县工作,安心服役,在5年内不得要求退出现役。
同等条件下,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优先接收:
党员、学生干部、三好学生和曾服现役的毕业生,以及在学术、科研上有突出成果的毕业生,消防现役在职、退休未移交干部子女和因公牺牲干部子女、英烈子女。
有下列条件之一者不予接收:
(一)资格审查、知识能力考试、体能测试、体检、心理测试、政审不合格的;
(二)广播电视大学、函授大学、职工大学、业余大学、自修大学、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等非普通高等院校毕业生;
(三)职业大学、职业技术学院、民办大学、独立学院、成人高校毕业生;
(四)普通高等院校招收的委培、自费、定向毕业生;
(五)军队院校为地方培养的毕业生;
(六)有国(境)外学习经历的毕业生;
(七)在校学习期间,必修课程重修和补考累积2门(含)以上或1门(含)以上补考不及格的毕业生;
(八)结业生、肄业生、中专起点大专生、预科生及未获得学士学位的本科毕业生;
(九)被作留级处理或中途休学超过半年(不含应征入伍)的毕业生,在校期间因违反纪律或其它原因受过处分的毕业生;
(十)档案材料经审查严重缺件或有重大疑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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