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学前教育
第十三条 军人子女接受学前教育,采取入部队幼儿园和地方幼儿园相结合的方式。
第十四条 军人子女入部队幼儿园,接照划区保障的原则,在军区级单位范围内就近免费入部队幼儿园;无隶属关系且无条件入本单位幼儿园的军人子女,由团以上单位出具证明,按就近就便的原则,经办园单位主管部门审批后免费入友邻部队幼儿园,享受办园单位军人子女待遇。
第十五条 没有条件入部队幼儿园的军人子女,由户籍所在县(区)军人子女优待协调办公室就近就便优先安排到户籍所在辖区幼儿园;
第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在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户籍所在地,就近就便优先入辖区幼儿园:
(一)驻国家确定的艰苦边远地区和西藏自治区,解放军总部划定的三类以上岛屿部队工作的军人的子女;
(二)在飞行、潜艇、航天、涉核等高风险、高危害岗位工作的军人的子女;
(三)平时荣获二等功或者战时荣获三等功以上奖励的军人的子女;
(四)因执行维稳、抢险、救灾等任务荣获三等功以上奖励,或被军以上单位通报表彰的军人的子女;
(五)烈士子女和因公牺牲军人的子女;
(六)一至四级残疾军人的子女。
第十七条 无条件入部队或辖区幼儿园的军人子女,按军队有关规定,单位给予适当经济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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