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改后军队复转人员的住房如何保障?
军转、复员干部和士官的住房,要逐步纳入国家社会保障系统,主要采取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现有住房或租住周转住房,以及修建自有住房等方式解决,安置地人民政府和接收安置单位,应及时提供经济适用住房或周转住房房源。军队符合出售条件的现有住房和组织建设的经济适用住房,可按规定向复转人员出售。复转人员及配偶已购买住房或租住地方住房的,应及时退还住用的军产住房。
●军队复转人员如何领取个人服役期间的住房补贴?
2000年及其以后批准转业、复员的军队人员,本人及配偶未按房改成本价、标准价、安居工程房价购买住房或未参加集资建房的,可按规定领取住房补贴;已在军队购房(不含经济适用住房)和参加集资建房的,只给予货币补差。补贴发放由所在团以上单位办理,租住军产住房的,须退房后才能领取补贴。
●1999年转业的干部如何参加住房改革?
国务院办公厅、中央军委办公厅国办发[2000]62号文件印发的《军转干部住房保障办法》中规定,1999年及其以前批准转业的军队干部,按照国家和安置地人民政府的有关规定参加房改,享受接收安置单位与其军队职务等级相当或同等条件人员购买、租住、自建住房和住房货币分配等各项住房待遇,军龄计为所在单位连续工作时间。租住军产住房的,可按军队有关规定购买现有住房。转业士官参照上述规定执行。
●人武部干部已在地方购房、分房或者参加地方集资合作建房,这些人员还有没有住房补贴,住房面积不达标的给不给货币补差?
根据三总部〔1995〕参动字第115号文件精神,人武部由地方归建部队后,其干部、职工住房仍由地方政府负责保障。人武部干部及其配偶已在地方购买住房或参加集资合作建房的,不再享受住房补贴,住房面积不达标的给予货币补差。现住房为地方公房的,按房改成本价购房的给予折扣和补差,但不享受住房补贴;在其按经济适用住房价购房的,可以申请住房补贴。
●没有参加士官套改的志愿兵的购房补贴建筑面积标准如何确定?
没有参加士官套改的志愿兵,在计算住房补贴时,按本人军(工)龄和下列规定确定购房补贴建筑面积标准:现职级为1993年9月30日以前确定的志愿兵,一、二、三级和不满16年的四级为60平方米,五级和满16年的四级为70平方米,六级和不满26年的七级为80平方米,八级和满26年的七级为90平方米。现职级为1993年10月1日至1999年11月30日期间确定的专业军士和军士长,一、二级和不满16年的三级为60平方米,满16年以上的三级和不满21年的四级为70平方米,满21年但不满26年的四级为80平方米,满26年以上的四级为90平方米。1999年12月1日以后参加套改的士官,一、二、三、四级为60平方米,五级为70平方米,不满26年的六级为80平方米,满26年以上的六级为90平方米。
●军地合建的住房能否出售?
位于公寓区的军地合建住房,以及与军事行政区难以分隔不便管理的住房,不能出售。地处售房区的军地合建住房,符合出售条件,并已领取《军用土地补办出让手续许可证》的,经批准可以按房改政策出售;没有领证的须完善有关手续后才能出售。售房工作由军地单位按有关政策分别组织。军队售房收入抵扣购房人员住房补贴后剩余部分,30%留存单位建立住房公共维修基金,40%上缴军区级单位用于个人购房抵押贷款,30%上缴总后用于住房改革和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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