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移交政府安置的离退休干部的住房今后如何建设?
移交政府安置的离退休干部住房建设,军队承建的,由军队干部部门和基建营房部门编制建设规划,基建营房部门组织实施;地方政府承建的,由安置地民政部门编制建设规划并组织实施。退休干部住房建设,原则上要相对集中,不便设点统建的,经军队军区级单位财务、营房部门批准,也可参加所在部队和地方组织的住房建设。新建住房的户型、面积应考虑退休干部的经济承受能力,参照同职级军官购房补贴建筑面积标准设计。退休干部住房建设计划是国家住宅建设和经济适用住房建设计划的组成部分,继续按原规定程序编制下达,继续执行国务院办公厅、中央军委办公厅国办发〔1991〕9号文件有关免收市政设施、商业网点、中小学配套以及人防、绿化等税费,并不得向其集资和摊派其他费用的规定,同时享受国家、军队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的其他优惠政策。
●军队职工如何进行住房改革?
军队各单位在职正式职工、离退休职工,以及原在军队机关事业单位工作,现已移交地方政府安置,按规定由军队负责住房的离退休职工,也要同步进行住房改革。今后,职工住房不再实行实物分配,可以购买符合出售条件的现有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和商品房,购房补贴办法按照当地政府的有关规定执行。暂没有条件购房的,可以继续租住军队现有住房。
●军队职工住房补贴如何落实?
按照属地原则,执行当地政府的房改政策。职工所在地城市的房价收入比在4倍以上,当地政府已经明确实行住房补贴的,夫妇双方均未购买房改房或无房的职工,在以经济适用房价或市场价购房时,给予住房补贴。具体补贴办法,由各军区房改办参照当地政府的有关规定提出实施意见,报全军房改办批准后执行。总部和军兵种所属单位按所在地军区房改办的实施意见执行。住房补贴资金通过以下途径筹集:购买军队住房的,通过军队原有住房建设资金转化、现住房出售收入、建房用地折款等方式解决;购买地方住房的,通过各级调剂安排资金的方式解决;自收自支和企业化管理事业单位的职工,通过单位自筹的方式解决。
●军队职工如何实行住房公积金制度?
各单位都要按照当地人民政府的有关规定建立职工住房公积金制度,为职工归集住房公积金。所需资金,按职工工资经费渠道列支。其中,在编职工列人员生活费;非编职工列有关事业费;自收自支和企业化管理事业单位的职工,从有关费用中列支。
●士官退役时,住房公积金如何提取?
军队1992年7月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后,已按标准为志愿兵和士官逐年归集住房公积金。在其转业、复员时,一次性支付给本人。已牺牲、病故的,其生前积存的住房公积金,由其合法继承人一次性领取。
●没有参加套改士官的志愿兵,按什么标准计算住房补贴?
士官制度改革后,一些志愿兵因故没有参加套改。为落实这些人员的住房待遇,在其转业、复员时,参照士官标准计算住房补贴。
●1993年12月入伍、1998年12月选改为志愿兵、1999年12月套改为士官的,住房补贴从何时算起,义务兵期间按什么标准计算?今后如果按义务兵复员,住房补贴还给不给?
住房补贴按本人实际军(工)龄计算。已套改为士官的,其义务兵期间的住房补贴按士官标准计算。士官按义务兵复员的,已经记入个人住房资金账户的住房补贴,应当发给个人。
●士官服役期间结婚暂无住房,能否申请补贴买房?如果已借钱买房,能不能用补贴还债?
由于近年的住房补贴主要是确保当年转业、复员人员的,资金十分有限,因此,房改政策规定,在职士官服役期间主要住用集体宿舍和公寓住房,大多数人员暂时还不能领取住房补贴,到退役时统一结算。高级士官的家属住房确有实际困难或已借钱买房的,可在本单位申请住房补贴,单位按规定程序审查报批。个人购房应量力而行,不宜提倡士官借钱买房。
●士官已经购买或自建住房,住房补贴还给不给,何时兑现?
士官及其配偶已在地方购买商品住房或自建住房的(按照房改政策优惠购房的除外),其住房补贴计入个人住房资金账户,到退役时发给本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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