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移交政府安置的离退休人员如何参加住房改革?
移交政府安置的离退休干部和志愿兵(含遗属)的住房保障,要逐步与国家和军队的住房新体制接轨。已安置住房的,购买或租住安置的住房;住房已列入第四、五批安置计划并开工建设的,购买或租住已建设的住房。住房尚未开工建设和未列入安置计划的,其住房保障方式由个人选择,可以购买经济适用住房,也可以自理住房,包括自购、自建住房,维修私房或购买配偶所在单位的住房,也可以购买或租住符合出售条件的现住房。
●移交政府安置的离退休人员的住房补贴经费如何解决?
移交政府安置的离退休人员的住房补贴和补差经费按原供给渠道保障,由民政部、总政治部、总后勤部申请,国家财政专项安排。新建住房所需资金,从国家财政安排的住房补贴和个人购房款中解决,离退休人员在购房时,其应享受的住房补贴在购房款中抵扣或直接拨给售房单位。第四、五批离退休干部购买新建住房的住房补贴,主要从国家财政安排的建房经费中转化。
●移交政府安置的离退休干部的住房补贴如何发放?
移交政府安置的离退休干部的住房补贴发放,要根据国家安排的年度住房资金和房源情况,坚持先退先补的原则,优先照顾边远艰苦地区和易地安置的退休干部。补贴经费实行指标控制,专项拨付,专户存储,专款专用。退休干部的住房补贴计算办法、补贴标准和购房补贴建筑面积标准与在职干部相同;在经济适用住房价格高于每平方米2300元的安置地购房的,另给予相应的地区补贴。批准自理住房的,与原单位签订退房协议后,可先领取部分住房补贴(一般不超过50%),在退出原住用的军产住房后,再领取剩余部分。
●已购住房上市要交哪些税费?
以北京市为例,依据《北京市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上市出售管理办法》的规定,首次进入市场出售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在房屋管理部门办理买卖过户手续时主要应交纳六种税费:一是土地出让金,由买方缴纳。按住房所在地标定地价的10%缴纳,或按房屋买卖成交价的3%缴纳;二是出售收益分成,由卖方上交。售价在每平方米4000元以下部分,全部归卖方所有。售价在元的部分,20%返还原产权单位,80%归卖方所有。售价在5000元以上部分,50%返还原产权单位,50%归卖方所有。属于超标面积部分收入,扣除个人购房时房价款后,余额依照规定上交原产权单位。经济适用住房上市出售,没有收益分成,出售收入全部归个人所有;三是契税,由买方缴纳。房屋建筑面积在120平方米以下的,按成交价的2%缴税,在120平方米以上的,按4%缴税;四是手续费。买卖双方依据规定各自缴纳房屋成本价0.5%的交易手续费;五是印花税。买卖双方各缴纳房价款0.05%的印花税。六是个人所得税。
●卖旧房后再买新房有什么优惠?
为了鼓励城镇居民为改善居住条件,将已购住房上市交易换购新房,国家建设部在《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上市出售管理暂行办法》中明确,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上市出售后一年内,该户家庭按照市场价购买住房,或者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上市出售前一年内该户家庭已按照市场价购买住房的,可以视同房屋产权交换,减免有关税费。
●移交政府安置的离退休干部购买住房的价格如何确定?
购买已安置住房和符合出售条件的现有住房,按总后勤部《军队现有住房出售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组织实施,按经济适用住房价格购房的,享受住房补贴;按房改成本价购房的,给予五项折扣,面积未达标的给予货币补差,不享受住房补贴。今后,按购房补贴建筑面积标准新建的退休干部住房只售不租,一律按经济适用住房价格向个人出售。军队住房补贴制度建立前尚未安置的退休干部遗属购房,可按房改成本价计价,按《军队现有住房出售管理办法》组织实施。退休干部付清全部购房款后,拥有全部产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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