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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延安企业军转干部解困工作报批事项及程序

延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9-08-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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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陕西省企业军转干部维稳解困工作会议精神和陕办发[2003]33号、陕人发[2004]80号、陕劳社发[2005]108号文件规定,延安市制定企业军转干部生活困难补贴发放,参加基本养老、医疗和失业保险、个案救助等申报、审批,发放程序。

企业军转干部的生活困难补贴、参加社会保险、解决“三拖欠”等审批程序,由军转干部所在企业申报,企业主管部门审核,军转部门确认身份,人社部门核定标准,财政部门核拨资金,实行银行卡发放生活困难补贴和人社部门直接办理社会保障手续。

一、发放生活困难补贴

企业退休军转干部生活困难补贴,由省社保局根据《全省统一养老基础数据库》中企业军转干部身份标识统一审核发放。

1、个案情况处理办法:

在岗、下岗企业军转干部:

①企业在岗军转干部在企业正常生产经营状况下正常出勤,未得到工资收入,企业必须说明未发工资的理由。有正当理由的,按无收入发放生活困难补贴;无正当理由的,以企业所在地最低工资标准为起点,补齐应发的生活困难补贴。

②因企业生产经营困难,在岗军转干部月实际工资收入低于其所在地最低工资标准的,所在企业必须书面报告,说明原因,并附相应的工资发放表(册),经劳动保障部门审核后,其生活困难补贴可以从军转干部本人月实际工资收入起补。

③没有领取下岗基本生活费的企业下岗军转干部(未进再就业中心人员、已出再就业中心人员、“两不找”人员),实现再就业确有困难,且没有保障收入的,按无收入发放生活困难补贴。

④因企业生产经营困难,不在岗的军转干部月实际收入低于所在地最低工资标准75%的,所在企业必须书面报告,说明原因,并附相应的工资发放表(册),经劳动保障部门审核后,其生活困难补贴可以从军转干部本人月实际工资收入起补。

⑤在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办法向失业保险并轨后,虽领取失业保障金,但人事档案仍由原企业托管、并由原企业缴纳基本养老和医疗保险等社会保险费、属于企业“4050”人员的企业失业军转干部,可不办理企业失业军转干部解困管理关系转移手续,仍按原企业军转干部解困工作管理渠道办理享受企业军转干部各项解困政策手续。

⑥企业军转干部到达退休年龄,不论因何种原因延迟办理退休手续,一律从到达退休年龄下月起按养老保险经办部门核定的养老金基数发放生活困难补贴。

在岗、下岗企业军转干部生活困难补贴申报、办理程序:

在岗、下岗企业军转干部生活困难补贴发放由各级人社部门负责。由企业填写“在岗、下岗企业军转干部生活困难补贴审批表”,附工资表和双联信及有关收入证明,经主管部门及县区人社部门审核,军转部门确认身份,报市人社部门审批,财政部门统一将资金核拨到银行,银行划拨到个人银行卡。

失业(解除劳动关系)企业军转干部:

①失业军转干部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满以后,仍未实现再就业的,经户口所在地社区出具证明、街道办事处签署意见并加盖公章后,其生活困难补助可按实际收入起补;领取失业保险金满两年、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两年、按规定继续享受保险金待遇的,从实际领取的失业保险金起补。

②失业企业军转干部不再领取失业保险金后或未曾领取失业保险金,且未实现再就业,生活仍然困难的,按无收入发放生活困难补贴。

③企业下岗、失业已实现再就业的军转干部,月实际收入达不到生活困难补贴标准的,有单位的凭单位工资台帐,个体经营的凭完税税票办理生活困难补贴手续。

2、失业(解除劳动关系)企业军转干部生活困难补贴申报、办理程序:

失业(解除劳动关系)企业军转干部生活困难补贴发放由市、区(县)劳动保障部门的失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由军转干部持档案管理部门出具的军转干部身份证明和原企业解除劳动关系的有关证明材料,向户口所在地(市、区县)失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失业保障经办机构审核后,将审核意见及相关材料一并报所在市军转部门确认身份,市人社部门核定标准,市财政部门将资金核发拨给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发给个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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