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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军转干部安置接收条件

吉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9-08-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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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军转干部一般由本人原籍或入伍时所在地的政府负责在本辖区安置,也可以到配偶随军前或者结婚时常住户口所在地安置。

军转干部具有下列条件之一的,我省予以接收安置:

(一)原籍江西或从江西入伍(不含从外省考入江西中等学校的学生毕业分配入伍的,下同)。

(二)配偶现在(批准转业前落户)或结婚时(批准转业前)或随军前在江西有常住户口;其中到南昌市安置的,配偶已随军的需取得南昌市常住户口满2年。

(三)父母双方或一方为军人且长期在边远艰苦地区工作的,其父母原籍江西或从江西入伍或离退休在江西定居。

(四)军转干部父母或配偶父母定居江西,在当地有常住户口,身边无子女。本人未婚的,其父母在江西有常住户口。

(五)夫妇同为军队干部且同时转业,其中一方原籍江西或从江西入伍,或一方部队在江西且符合配偶随军条件。

(六)夫妇同为军队干部,其中一方转业,留队一方为江西驻军现役军队干部,并符合家属随军条件。

(七)自主择业或在边远艰苦地区服役及从事飞行、舰艇工作满10年,或获战时三等功、平时二等功以上奖励及因战因公致残(二等甲级以下),其父母或配偶父母、本人子女在江西有常住户口。

(八)符合引进人才有关规定,需要从外地引进军转干部的,须由接收单位提出理由,经设区市军转安置部门或省军转安置主管部门审核,报省军转安置工作小组批准。

(原题目:我省接收安置军转干部的条件;来源:吉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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