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各级军转安置部门按一定比例分层次提供党政机关、参照公务员法管理事业单位及其他事业单位的岗位,由军转干部依据考试考核总得分分层次依次进行选岗。同一层次得分相同的,按职务高低确定选岗顺序,职务相同的再按任职时间先后确定选岗顺序,仍然相同的按服役时间长短确定选岗顺序。
军转干部公开选岗时只限一次机会,一旦选定,不得改变。
选报公务员或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岗位,须具备大专以上文化程度,并且未受过党内处分或行政严重警告以上(含)处分。
第十二条 正团职军转干部选岗由市委组织部组织实施。
在市直及中央、省属驻济单位安置的副团职以下(含副团职)军转干部和专业技术军转干部选岗由市军转办统一组织,原则上按行政干部和专业技术干部两个类别分层次分别确定安置计划并组织实施。其中行政干部分副团职、营职、连排职三个层次;专业技术干部分技术9级以上、技术10、11级、技术12级以下三个层次。
到县市区安置的军转干部,由各县市区军转安置部门参照组织实施。
第十三条 对在规定时间内未完成接收计划的单位和未报名(含报名后未参加考试)及自行放弃选岗的军转干部,由军转安置部门按照有关政策,根据下达的安置计划实行指令性安置,接收单位、军转干部必须坚决执行和服从。
第十四条 对特殊职位安置军转干部,经军转安置部门批准,可采取政审选拔和指令性安置相结合的办法进行。
对自愿到企业工作的军转干部,依据双方意愿,实行指令性安置。
第十五条 军转干部随调家属与军转干部同时接收,并参照其原单位性质合理安置。
第十六条 对拒收军转干部的单位,依据中发〔2001〕3号文件及有关规定予以处理。对弄虚作假的军转干部,一经查实,取消选岗资格,从同层次剩余计划中作指令性安置,凡拒不服从指令性安置或逾期不报到的作退档处理。对已按规定程序安置,但因个人原因不服从安排、拒不报到的军转干部,下一年转业时不得参加军转干考试,其考试成绩计零分。
第十七条 各级军转安置部门和相关工作人员要严守工作纪律,出现违规、违纪情况,一经发现,视情节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济宁市军官转业安置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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