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信息

山东济宁市军转干部安置政策

济宁人民政府网 2019-08-07

中公军转干

更多资料辅导请点击

第八条 军转干部安置考试按照全省统一部署进行,具体工作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当年在我市安置的计划分配军转干部均须报名参加考试。考试内容以公布的简章或通知要求为准,考试分数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网站公布。

第九条 军转干部安置考核分为条件分考核和附加分考核,考核项目的截止日期以省接收安置转业干部的规定时间为准。

(一)条件分考核计分标准:

1.军龄计分:从服役之日起每年计0.5分。

2.职务(级)及任职年限计分:正职计20分,任正职每满一年加1分;副职计16分(排职计14分),任副职(含排职)每满一年加0.5分。专业技术干部参照上述计分标准进行,其中技术8级以上、10级、12级对应正职,技术9级、11级、13级、14级对应副职。

3.学历计分:参照国家认可的学历教育,按最高学历计分,其中博士学位计10分,硕士学位计8分,研究生学历计7分,本科学历计5分,专科学历计3分,中专学历计1分。

(二)附加分考核计分标准:

1.服役期间被中央军委授予荣誉称号每次加30分,被大军区级单位授予荣誉称号每次加20分,获一等功每次加15分,获二等功每次加10分,获三等功每次加3分。二等功以上奖励可累计加分,三等功累计加分不得超过二等功单项得分。

2.因战因公致残的加5分;在边远艰苦地区服役或者从事飞行、舰艇工作满十年的加5分,超过十年的,每增加一年加0.5分。既从事飞行、舰艇工作又在边远艰苦地区的,可累计计分。边远艰苦地区的范围按照国家和上级有关规定执行。

3.获国家或全军科研成果一等奖的前三位人员分别加20分、15分、10分;获国家或全军科研成果二等奖的前三位人员分别加15分、10分、5分;

4.在济宁市抢险救灾、双拥共建活动中做出突出贡献,受到市委、市政府以上表彰的个人,每次加1.5分;

5.对任现职满五年或者在担任主官期间,其所在单位连续三年受到军级以上单位综合表彰的正团职军转干部,可比照三等功同等标准加3分。

6.受行政警告处分每次减5分,受行政严重警告处分或党内警告处分每次减10分,受行政记过处分每次减12分,受行政记大过处分或党内严重警告处分每次减15分,受行政降职(级)、降衔处分每次减20分,受行政撤职处分或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每次减25分,受留党察看处分每次减30分,受开除党籍处分减40分。

计分年限一律按周年计算,不足半年不加分,半年以上不足一年的按一年计算。

因同一原因多次受奖的,只按最高奖项计分;多次受到惩戒的累计减分;其他加分或减分要素,依据当年国家和上级军转部门有关规定在简章或通知中公布。

第十条 在市直或中央、省属驻济单位安置军转干部的考核计分工作,由市军转办根据移交档案材料组织实施;到县市区安置军转干部的考核计分工作,由各县市区军转办根据移交档案材料组织实施。

考试考核总得分按考试分数占60%、考核分数占40%的比例计算,保留小数点后两位,经军转干部本人确认后予以公布。

备考专题 
点击右上角

微信好友

朋友圈

微信好友

朋友圈

点击浏览器菜单键,然后分享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