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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富锦市对计划安置军转干部安置地点以及去向有着明确的规定,中公教育军转干考试网整理,供2014年富锦市军转干部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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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确定计划分配军转干部安置地点有哪些基本规定?
答:《军转干部安置暂行办法》第十六条规定,军转干部一般由其原籍或者入伍时所在省 ( 自治区、直辖市 ) 安置,也可以到配偶随军前或者结婚时常住户口所在地安置。
2、计划分配军转干部到配偶常住户口所在地安置有哪些规定?
答:《军转干部安置暂行办法》第十七条规定,配偶已随军的军转干部,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到配偶常住户口所在地安置:
(1) 配偶取得北京市常住户口满 4 年的;
(2) 配偶取得上海市常住户口满 3 年的;
(3) 配偶取得天津市、重庆市和省会 ( 自治区首府 ) 城市、副省级城市常住户口满 2 年的;
(4) 配偶取得其他城市常住户口的.
3、计划分配军转干部到父母或者配偶父母常住户口所在地安置有哪些规定?
答:《军转干部安置暂行办法》第十八条规定,父母身边无子女或者配偶为独生子女的军转干部,可以到其父母或者配偶父母常住户口所在地安置。未婚的军转干部可以到其父母常住户口所在地安置。
父母双方或者一方为军人且长期在边远艰苦地区工作的军转干部,可以到父母原籍、入伍地或者父母离退休安置地安置。
4、计划分配军转干部可以到配偶或其父母、配偶父母、本人子女常住户口所在地安置有哪些规定?
答:《军转干部安置暂行办法》第十九条规定,军转干部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到配偶常住户口所在地安置.也可以到其父母或者配偶父母、本人子女 常住户口所在地安置:
(1)在边远艰苦地区或者从事飞行、舰艇工作满 10 年的;
(2)战时获三等功、平时获二等功以上奖励的;
(3)因战因公致残的。
5、夫妇同为军队干部且同时转业或一方转业如何确定安置去向?
答:《军转干部安置暂行办法》第二十条规定,夫妇同为军转干部且同时转业的,可以到任何一方的原籍或者入伍地安置,也可以到符合配偶随军条件的一方所在地安置。
中发 [2007]8 号文件又明确,夫妇同为军队干部的,双方或者一方转业,可以到任何一方的部队驻地安置。
6、未婚或者离异的军转干部在安置去向上有何规定?
答:中发 [2007]8 号文件规定,未婚或者离异的军转干部,可比照驻地军转干部配偶随军条件予以安置。
7、在艰苦边远地区和特殊岗位服役满 15 年的军转干部在安置去向上有何规定?
答:中发 [2007]8 号文件规定,在艰苦边远地区和特殊岗位服役满 15 年的军转干部,不符合到直辖市、省会(自治区首府)城市和副省级城市安置条件的,可以到原籍、入伍地或者配偶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地级城市安置。艰苦边远 地区和特殊岗位的范围,由国家和军队的有关规定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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