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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滁州市结合本市实际,制定2013年滁州市军转干部安置暂行办法。中公教育军转干考试网整理,供2014年滁州市军转干部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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滁办发[2013]5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做好我市军转干部安置工作,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中央军委《军转干部安置暂行办法》(中发〔2001〕3号)、《关于进一步做好军转干部安置工作的意见》(中发〔2007〕8号)、《关于改进计划分配军转干部安置办法若干问题的意见》(国转联〔2012〕1号)和中共安徽省委《关于认真做好军转干部安置工作的通知》(皖发〔2007〕21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军转干部(以下简称军转干部)安置工作,坚持为经济社会发展和军队建设服务的方针,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坚持“四公开、一监督”制度,坚持以工作需要为主、兼顾本人意愿,坚持与地方人事制度改革相协调,坚持指令性分配与竞争性、专业性选岗相结合,做到以用为本,人尽其才,各得其所。
第三条 各级党政群机关、全额拨款事业单位(包括超编单位)要积极接收军转干部,在每年底申报公务员招录、事业单位招聘计划时,一并申报军转干部安置计划。市、县(市、区)军转干部安置工作小组办公室会同本级编办,按安置岗位党政群机关和全额拨款事业单位不低于10:1的比例,统筹拟订本级安置计划,经本级军转干部安置工作小组审核后,报本级党委、政府审批。
第四条 省下达到驻滁中央和省部属单位的安置计划,统一纳入选岗范围。
第五条 对实施公务员法管理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单位,超编接收的军转干部,准予公务员和参公人员登记,财政单列供给;对事业单位超编接收军转干部的,按照实际接收的军转干部人数,财政相应增加人员工资总额。
第二章 安置地点
第六条 军转干部一般由其原籍或入伍时所在县(市、区)安置,也可以到配偶随军前或者结婚时常住户口所在地安置。未婚的军转干部可以到其父母常住户口所在地安置。
第七条 军转干部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在市直安置:
(一)正团职(含文职正处级)以上干部;
(二)本人从市直(原地直)单位入伍的;
(三)配偶户口在市区,且为市直党政群机关和事业单位(含中央和省部属单位)在编人员的;配偶随军前户口在市区,且随军前为市直党政群机关和事业单位(含中央和省部属单位)在编人员的;
(四)配偶户口在市区满2年以上,且为市直单位(含中央和省部属企业)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制员工的;
(五)配偶已随军且随军前或结婚时户口在市区的正营职(含文职正科级,技术10级,下同)以上军转干部;
(六)配偶已随军且常住户口在市区满2年的滁州市区内驻军正营职以上军转干部。
第八条 属于县(市、区)安置的军转干部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照顾到市直安置:
(一)在部队获二等功以上奖励的;
(二)在边远艰苦地区或者从事飞行、舰艇工作满15年的。
第三章 安置方式
第九条 正团职以上军转干部由市委组织部提出安置意见,报市委常委会议研究确定。
第十条 市直副团职(含文职副处级和专业技术9级,下同)军转干部按照考核积分排序,采取依次单向选岗的办法安置。营职(含文职科级、专业技术10级,下同)以下军转干部按照考核、考试合成成绩(考核分占70%,考试分占30%)排序,采取双向选择、两轮选岗的办法安置。
军转干部考核积分或考核、考试合成成绩相同时,依次按职务、军龄、任职年限、学历、奖励排序进行选岗安置。
第十一条 县(市、区)副团职及以下军转干部由各县(市、区)根据实际情况,可采取两轮选岗或其他符合军转干部安置政策的办法妥善安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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