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 考核考试
第十二条 考核
考核计分以本人档案记载为依据,奖励、处分必须有登记表,无登记表的无效。边远艰苦地区工作必须有部队师以上政治机关证明。考核加分或减分所涉及的证书、材料,凡经查实属弄虚作假的,一律取消当事人的选岗资格并追究相关责任。
(一)考核加分标准
1.职务计分。排职(文职办事员、技术14级)计50分;副连职(文职一级科员、技术13级)计55分;正连职(文职二级科员、技术12级)计60分;副营职(文职副科级、技术11级)计65分;正营职(文职正科级、技术10级)计70分;副团职(文职副处级、技术9级)计75分。既担任行政职务,又有技术级别的,以最高职务或级别计分。
2.军龄计分。军龄每满一年计1分(满半年不满1年按1年计分,不满半年不计分)。
3.任职年限计分。任现职满三年的计2分,三年以上(不含三年)每满1年计1分,满半年不满1年按满1年计分,不满半年不计分。任职年限计分最高不超过6分。
4.学历计分。大专毕业计5分;大学本科毕业计10分;硕士研究生毕业计15分;博士研究生毕业计20分。同时具有两个以上学历的,以最高学历计分。
5.奖励计分。(1)立功计分。立三等功一次计5分;立二等功一次计15分;立一等功一次计30分;战时立功加倍计分;集体立功不计入个人计分。(2)综合表彰计分。受省部级或大军区级或大军区级司、政、联、装联合表彰一次计15分;被中央军委或四总部联合表彰一次计30分。(3)因同一事迹获不同档次奖励的,按最高档次计分;因立二等功以上奖励照顾到市直安置的,其二等功以上奖励不再计分。
6.照顾计分。(1)在边远艰苦地区或从事飞行、舰艇工作的,每满1年计1分;既在边远艰苦地区又从事飞行、舰艇工作的分别计算;因在边远艰苦地区或从事飞行、舰艇工作满15年以上照顾到市直安置的,其边远艰苦地区或从事飞行、舰艇工作年限不再计分。(2)参战(维和)计5分。(3)因公致残。三等乙级计5分;三等甲级计10分;因战致残加倍计分。
(二)考核减分标准
1.军纪处分。警告一次减5分;严重警告一次减10分;记过一次减15分;记大过一次减20分;降职(衔、级)一次减30分;撤职一次减40分。
2.党纪处分。警告一次减10分;严重警告一次减20分;撤销党内职务减30分;留党察看减30分,开除党籍减40分。
3.因同一问题受多种处分的,以最高的处分减分。
第十三条 考试
营职以下军转干部考试工作按照省统一部署,由市军转干部安置工作小组办公室会同有关部门共同组织实施。考试采取闭卷的形式进行,考试成绩通过一定形式予以公示。
第五章 家属安置
第十四条 军转干部家属是党政群机关在编人员的,由军转部门根据有关政策和本人实际情况提出安排意见,经市、县(市、区)军转干部安置工作小组研究后进行随调安置。军转干部家属是事业单位在编人员的(2006年1月1日以后入编事业单位的军转干部家属,必须是通过公开招聘的,且在驻军所在地事业单位工作满2年以上),经军转部门会同相关部门调查核实后,进行随调安置。滁州市行政区域内的军转干部家属不作随调安置。
第十五条 其他军转干部随调家属安置,采取经济补助和发给一次性就业补助费,由本人自谋职业的办法进行安排。经济补助每人5000元,一次性就业补助费按随调家属参加工作的年限,每满1年给予1个月接收地职工上年度月平均工资(6个月以上不满1年按1年计算,不满6个月按半年计算),一次性发放到位,所需经费由安置地政府负责解决,军转办具体承办。自谋职业的随调家属,发给《安徽省就业失业登记证》,享受下岗失业人员自谋职业有关再就业扶持政策。
第十六条 在原单位参加失业保险的军转干部随调家属,其失业保险关系及相关费用按国家有关规定转移后,由迁入地失业保险经办机构按照迁入地的标准按月发放失业保险金。已参加养老、医疗保险的军转干部随调家属,可持社保关系转移凭证,以个体劳动者身份按接收地政府有关规定办理养老、医疗保险参保接续手续。
第六章 安置纪律
第十七条 军转干部安置工作在市、县(市、区)党委、政府和军转干部安置工作小组领导下,由市、县(市、区)组织、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根据干部管理权限组织实施,市、县(市、区)纪检、监察部门全程监督。各级、各部门党委(党组)必须按照有关规定无条件接收计划分配的军转干部,并按照政策规定妥善安置。
第十八条 对因拒绝接收军转干部造成未完成安置任务的部门和单位,组织、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编制等部门缓办其人员调动、录用和机构编制等审批事项;对经疏导仍然坚持拒收的部门和单位,按《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中办发〔2009〕25号)追究责任。军转干部必须服从选岗规则和组织分配,对拒不服从选岗规则和组织分配的,按规定退回原部队处理。
第十九条 对单位和个人的违规行为,纪检、监察部门将按党纪、政纪追究有关责任主体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安置条件、考核计分中所涉及到的军转干部及家属的工作时间、户口、学历、军龄、职务、任现职时间、获奖、处分等时间的计算,均截止到转业当年的3月31日。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2010年印发的《滁州市军转干部安置暂行办法》同时废止。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市军转干部安置工作小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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