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条 惩戒分计分标准和办法
受过党内警告、严重警告、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等党纪处分的,分别计减6、9、15、20分;受过警告、严重警告、记过、记大过、降职(级)或降衔(级)、撤职等军纪处分的,分别计减3、6、9、12、15、20分。
因同一问题受多种处分,按最高处分计减分一次。受多次处分的,累加计减分。
第十条 面试方法及分值
面试对象为正团级不满三年和副团级军转干部。
面试由市委组织部统一组织实施,采用结构化,当场亮分。主要内容由政策理论水平、思维反应能力、组织协调能力等方面组成。面试成绩总分值为100分。
第十一条 市委组织部按照团级军转干部档案和面试成绩对其进行积分,经本人确认后予以公布。对个别确因组织原因,造成档案记载不详,而本人持有相应证件的,经原部队或上一级部队政治机关调查核实并出具有效证明后,可予以认可。
第十二条 市委组织部根据团级军转干部数量和地方干部队伍实际情况,按照适当多于团级军转干部数量的原则,编制年度军转干部安置计划。对正团级满三年军转干部提供一定比例的领导职位供其选择。军转干部安置计划按干部管理权限分别报经市委常委会、市委组织部部务会研究同意后予以公布。
第十三条正团级满三年的军转干部依据积分高低顺序,依次选择职位;正团级不满三年和副团级军转干部依据综合积分高低,依次选择单位。安置职位或单位有特殊要求的,军转干部应当符合其要求。
积分相同的,按入伍时间先 后顺序选择单位或职位;任职时间相同的,按转业前所任职级时间先后顺序选择单位或职位。因故不能参加选择单位或职位的,经批准可书面委托他人代选。无正当 理由不参加选择单位或职位的,视作弃选,由市委组织部直接指定单位或职位。单位或职位选择结束后,形成初步安置方案,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分别报经市委常委 会、市委组织部部务会研究决定后,办理干部安置手续。
第十四条 各辖市安置团职军转干部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市委组织部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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