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基础分计分标准和办法
凡符合转业安置条件的团级军转干部,基础分为60分。
第七条 条件分计分标准和办法
(一)军龄分:按军龄每满1年计1分。
(二)任职分:任职分从担任副团级开始计分。担任副团级非领导职务每满1年计2分,副团级领导职务每满1年计3分;担任正团级非领导职务每满1年计4分,正团级领导职务每满1年计5分。
(三)学历分:学历是指国家承认的学历。其中:中专(含高中)计1分,大学专科计3分,大学本科计5分,研究生学历或硕士学位的计6分,硕士研究生计7分,博士研究生计9分。对取得多种学历学位的,按其最高学历学位计分。
第八条 附加分计分标准和办法
(一)奖励分
1.在部队服役期间,依据《中国人民解放军纪律条令》获得相关奖励的,按下列方法计分:中央军委授予荣誉称号的计40分,大军区级单位授予荣誉称号的计30分,立一等功计25分,立二等功计20分,立三等功计5分。
获国家或全军科学技术进步一、二、三等奖的,分别计9、6、3分。
立功、获奖次数可累加计分,但不得超过上一个奖励档次的分值。嘉奖、先进个人等不列入奖励加分范围。
2.在参战、国际维和任务中立功的再另加4分,在抢险救灾、维稳处突、军事演习等重大任务中立功的,再另加2分。
(二)优待分
1.在艰苦边远地区服役或者从事飞行、舰艇工作5至10年的计3分, 10至15年的计5分, 15年以上的计8分。既在艰苦边远地区服役又从事飞行、舰艇工作的,按较高的加分,不重复计分。
2.为保卫国家安全参加作战1年以上的计15分,1年以下的计10分;参加国际维和任务1年以上的计5分,1年以下的计3分。
3.伤残分。三等乙级计3分,三等甲级计5分;二等乙级计7分,二等甲级计10分。伤残等级以中国人民解放军因公、因战致残证书为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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