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考试考核
1.组织领导。考试考核工作在市军转安置工作小组的领导下,由人事部门组织实施,市纪检监察部门进行监督。
2.考试考核对象。进市区计划安置且本人志愿要求在机关工作的营职及以下、文职科级及以下和专业技术职务的军转干部。
3.考试考核办法。考试为笔试计分,满分100分;考核根据档案量化计分,满分100分。两项成绩合并,为军转干部个人总得分。
4.考试形式和内容。考试采取闭卷笔试的形式,内容主要包括公共基础知识和写作两个部分。公共基础知识的范围主要包括马克思主义哲学基本常识、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职业道德、法律常识、公文常识以及时事政治等;写作包括公文写作、材料作文或中公范例作文等。
5.考核方式和内容。考核根据军转干部本人档案量化积分。考核分由基础分、条件分、附加分、惩戒分四部分组成。惩戒分为减分,其他均为加分。具体计分标准如下:
(1)基础分
凡符合转业安置条件的营职及以下、文职科级及以下和专业技术职务的军转干部,基础分为30分。
(2)条件分
军龄分。军龄分以部队服役年限计算,每年1分。军龄按国家有关军龄计算的规定执行,起点时间从入伍所在地人武部批准时间或军事院校学员参军登记表明确的时间起算,退出现役的时间截止到转业当年3月31日。从地方普通高等院校毕业后直接入伍的,其在校学习时间比照军龄计分。
职务分。职务分以本人转业移交的现职务计算。正营职11分,副营职9分,正连职7分,副连职5分,排职3分;技术6级18分,技术7级16分,技术8级14分,技术9级12分,技术10级10分,技术11级8分,技术12级6分,技术13级4分,技术14级2分。
学历分。学历分以本人转业当年7月31日前毕业,并取得国家承认的学历计算。中专(含高中)1分,大学专科3分,大学本科(含持有省教育行政部门审核、验印的双专科毕业证书的双专科)5分,研究生学历或硕士学位6分,硕士研究生(含普通高校毕业的双学士学位本科)7分,博士研究生9分。在读未毕业的不计分。取得多种学历的,按最高学历计分。
(3)附加分
奖励分。在部队服役期间,个人荣立部队二等功一次的计15分,个人荣立部队三等功一次的计5分。立功次数可累加计分,但荣立二、三等功的累计分不得超过25分,荣立三等功的累计分不得超过15分。在参战、参加国际维和任务中立功的再另加4分,在抢险救灾、维稳处突、军事演习等重大任务中立功的再另加2分。在部队服役期间,获得国家或全军科技进步一、二、三等奖的,分别计9、6、3分。获得多次科技进步奖的,按最高奖项计分一次,不累计计算。其他各类奖励不计分。
优待分。在艰苦边远地区服役及从事飞行、舰艇工作的军转干部,满5年、不满10年的计3分,满10年、不满15年的计5分,满15年以上的计8分。艰苦边远地区范围的界定按国办发〔2001〕14号文件和国发〔1989〕14号文件规定执行。既是艰苦地区又是特殊岗位的,不重复计算,按高的计分。参战一年及以上的计15分,一年以下的计10分;参加国际维和任务1年及以上的计5分,1年以下的计3分。
伤残分。三等乙级计3分,三等甲级计5分;二等乙级计7分,二等甲级计10分。伤残等级以中国人民解放军因公、因战致残证书为依据。
(4)惩戒分
行政警告一次减3分,严重警告一次减6分,记过一次减9分,记大过一次减12分,降职(衔、级)一次减15分,撤职一次减20分。党(团)内警告一次减6分,严重警告一次减9分,撤销党(团)内职务的减15分,留党察看或开除团籍的减20分。因同一问题受几种处分的,按最高处分减分一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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