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培训
第二十八条军转干部的培训工作,是军转干部安置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各级党委、政府和有关部门要把军转干部培训工作纳入干部教育规划和人才开发整体规划,并在政策和经费方面提供必要保障。军转干部培训的规划、组织协调和督促检查工作,由军转干部安置工作主管部门负责。
第二十九条对计划分配的军转干部的培训工作,要贯彻学用结合、按需施教、注重实效和培训、考核、使用相结合的原则,增强针对性、实效性,提高培训质量。对自主择业的军转干部的就业培训,要坚持个人自愿、按需培训、依托社会、政府协助的原则,按照专业资格证书或执业资格证书培训的标准,加强定向职业技能培训。合理设置专业课程,提高其就业竞争能力。
第三十条计划分配的军转干部在安置前组织适应性培训,时间不少于一周;安置后,按部门或者专业编班,集中组织专业培训,时间不少于3个月。
第三十一条自主择业军转干部的培训,主要依托各级军转干部培训中心具体实施,也可以委托地方院校、职业培训机构承担具体工作。
第三十二条有计划地选拔部分德才优秀的军转干部进行学历教育。培训经费由个人、接收单位、军转干部安置工作主管部门各负担一部分。各级教育行政管理部门要支持军转干部培训工作。对参加普通高等教育招生入学考试的军转干部,在与其他考生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对获二等功以上奖励的,可以在学校提档线下降低20分投档,由学校择优录取。
第三十三条军转干部安置工作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军转干部培训中心的管理。军转干部培训中心从事社会服务的收益,说要用于补助培训经费的不足。凡以军转培训中心名义立项建立的培训中心和其他培训基地,其资产归军转安置工作主管部门所有,未经上级军转干部安置工作主管部门批准,不得变卖、转租、挤占、挪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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