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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浙江省军转干部考核赋分暂行办法

浙江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局网站 2019-08-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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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军转干部考核赋分暂行办法
(2013年5月修订)

为进一步统一和规范军转干部安置考核量化赋分标准,确保安置工作的公平公正,根据《关于改进计划分配军转干部安置办法若干问题的意见》(国转联〔2012〕1号)精神,结合我省安置工作实际,现对行政(团处级以下)、专业技术军转干部考核,制定如下量化赋分办法。

一、量化考核计分标准

量化考核计分由军龄分、职级分、优待分、奖励分、学历学位分、惩戒扣分6部分组成。具体量化标准如下:

(一)军龄分

每年计1分。部队特招人员,以前在地方工作国家承认工龄的,在地方工作年限一并计算军龄分。

(二)职级分

正团职计25分,副团职计20分。其中:任现职满3年加2分,以后每满1年加1分。

技术5级计21分,技术6级计20分,技术7级计19分,技术8级计18分,技术9级计17分,正营职(含相应职级的文职行政干部和专业技术干部,下同)计16分,副营职计14分,正连职计12分,副连职计10分,排职计8分。

上述基础上,对担任主官的加2分,担任其他领导职务的加1分。

(三)优待分

长期在艰苦边远地区或者特殊岗位(从事飞行、舰艇工作),满5年计1分,满10年计3分,满15年计5分,满20年及以上计7分。在艰苦边远地区和特殊岗位服役时间可累计合并计算。同时在艰苦地区和特殊岗位工作的,不重复计算年限。

(四)奖励分

被中央军委授予荣誉称号的每次计25分,被大军区(公安部)授予荣誉称号的每次计20分,上述荣誉称号获得者累计奖励总得分分别不超过30分、25分;获一等功的每次计15分,获二等功的每次计10分,获三等功的每次计2分,上述立功者累计奖励总得分分别不超过20分、15分和10分。同一原因多次受奖的,只按最高奖项计分1次。战功按上述标准提高一个层次计分。上述奖励不含集体奖励。

有参战经历的计6分。

(五)学历学位分

大学本科计1分,研究生(或硕士以上学位)计2分,以国家承认的学历文凭或学位证书为准。

(六)惩戒扣分

行政处分扣分:警告每次减2分,严重警告每次减4分,记过每次减6分,记大过每次减8分,降职(级)或降衔(级)每次减10分,撤职每次减12分。

党内处分扣分:警告每次减3分,严重警告每次减5分,撤销党内职务每次减12分,留党察看每次减14分,开除党籍减16分。

受多次处分的,累计扣分。因同一问题受多种处分的,按最高扣分项减分。受团纪处分的参照党纪处分执行。以上扣分仅针对在现职级上所受处分,干部提任后对其以前职级上所受处分不再追溯扣分。

退档扣分:已发出报到通知,且安置符合国家政策,又无正当理由,但拒不到地方报到或者落户,档案退回部队的,减2分。因同一原因,受部队处分的,按最高扣分项减分,不累计减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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